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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上保险中的举证责任及其证明标准研究

中文摘要第1-4页
英文摘要第4-7页
前言第7-8页
第1章. 民事举证责任及其证明标准的一般原则第8-18页
 1.1 民事举证责任的基本含义第8-13页
  1.1.1 举证责任的双重含义第8-10页
  1.1.2 我国民事举证责任的分配标准及其完善第10-13页
 1.2 证明标准及其在我国的最新发展第13-18页
  1.2.1 普通法系的证明标准第13-14页
  1.2.2 大陆法系的证明标准第14-15页
  1.2.3 我国法律中传统的证明标准第15-16页
  1.2.4 我国法律中证明标准的最新发展:设置“客观真实与法律真实相统一”的标准第16-18页
第2章. 海上保险举证责任分配的一般原则第18-29页
 2.1 被保险人索赔保险金时应负的举证责任第18-28页
  2.1.1 被保险人遭受损失,以及损失金额的相关文件第18-19页
  2.1.2 该损失是在保险期间发生的第19-21页
  2.1.3 该损失是由合同约定的承保危险造成的第21-26页
  2.1.4 该损失属于合同约定的由保险人负责赔偿的损失种类第26-28页
 2.2 保险人抗辩应负的举证责任第28-29页
第3章. 海上保险中举证责任分配及证明标准的实例第29-64页
 3.1 海上灾害(perils of sea)造成损失的举证责任第29-39页
  3.1.1 对“海上灾害”(perils of sea)的解释第29-31页
  3.1.2 近因原则的运用第31-33页
  3.1.3 第三选择(The Third Alternative)第33-34页
  3.1.4 保险人抗辩船舶不适航的举证责任第34-39页
 3.2 损失原因无法解释时举证责任的分配第39-47页
  3.2.1 推定损失是由不确定的海上灾害造成的相关判例第40-42页
  3.2.2 被保险人援用此项推定所应负的举证责任第42-43页
  3.2.3 事实推定及其证明效力第43-46页
  3.2.4 船舶失踪第46-47页
 3.3 火灾(fire)造成损失的举证责任第47-49页
 3.4 潜在缺陷(Latent Defect)造成损失的举证责任第49-55页
  3.4.1 “潜在缺陷”(Latent Defect)的定义第50页
  3.4.2 举证责任的分配第50-53页
  3.4.3 检验报告效力的认定第53-55页
 3.5 不法行为(Barratry)造成损失的举证责任第55-64页
  3.5.1 不法行为(barratry)的定义第55-58页
  3.5.2 不法行为的举证责任分配第58-63页
  3.5.3 故意恶行的证明标准第63-64页
结束语第64-68页
攻读学位期间公开发表的论文第68-69页
致谢第69-70页
参考文献第70-7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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