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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环保NGO参与环境事务法律问题研究

摘要第1-4页
Abstract第4-8页
引言第8-11页
一、环保NGO概述第11-19页
 (一) 环保NGO的涵义第11-14页
  1. NGO(非政府组织)的涵义第11-12页
  2. 环保NGO的涵义第12-14页
 (二) 我国环保NGO兴起的条件第14-16页
  1. 环境状况严重恶化第14页
  2. 政治经济体制的变革第14-15页
  3. 国际、国外环保NGO的迅速崛起第15-16页
 (三) 环保NGO存在、发展的理论基础第16-19页
  1. 市场失灵理论第16页
  2. 政府失灵理论第16-17页
  3. 公共空间理论第17-19页
二、我国环保NGO参与环境事务的现状第19-26页
 (一) 环保NGO参与环境事务的新动向第19-22页
  1. 数量明显增加第19-20页
  2. 组织管理更趋规范第20页
  3. 参与环境事务的领域、开展环保活动的种类趋于多样化第20页
  4. 积极采取、参与环保联合行动第20-21页
  5. 逐步形成良好的公共关系第21-22页
 (二) 环保NGO参与环境事务存在的问题第22-26页
  1. 公众、政府等对环保NGO的认知不足第22-23页
  2. 大量草根环保NGO没有适格身份第23页
  3. 资金严重不足第23-24页
  4. 缺乏有效监管第24-26页
三、我国环保NGO参与环境事务的法律困境分析第26-37页
 (一) 获取适格主体地位的法律困境第26-29页
  1. 双重审查制度的限制第26-28页
  2. 成员数量、活动资金的限制第28页
  3. 非竞争性的限制第28-29页
 (二) 资金保障的法律困境第29-31页
  1. 公平有力的政府资助制度缺失第29页
  2. 部分税收规定局限了环保NGO获取资金第29-31页
 (三) 权利保障的法律困境第31-33页
  1. 参与制度存在缺陷第31-32页
  2. 环境公益诉讼制度的缺失第32-33页
 (四) 有效监管的法律困境第33-37页
  1. 行政监管制度的缺陷第33-34页
  2. 社会监督制度的缺陷第34-35页
  3. 内部自我监管的法律规定严重缺失第35-37页
四、对部分国外立法经验的考察第37-45页
 (一) 简便获得法律主体地位的立法模式第37-39页
  1. 美国——完全自由获得法律主体地位的模式第37页
  2. 英国——分类获得法律主体地位的模式第37-38页
  3. 德国——简便登记获得法律主体地位的模式第38-39页
 (二) 资金保障的立法经验第39-40页
 (三) 保障环保NGO诉权的环境公益诉讼模式第40-42页
  1. 美国环境公民诉讼第40-41页
  2. 德国团体诉讼第41-42页
 (四) 有效监督的立法经验第42-45页
五、保障我国环保NGO参与环境事务的法律对策第45-53页
 (一) 确保环保NGO简便获得法律主体地位第45-47页
  1. 实行分类登记获得法律主体地位第45页
  2. 取消双重审查制度,简化登记程序第45-46页
  3. 降低环保NGO成立登记的法定条件第46-47页
 (二) 获取资金的多重法律保障第47-49页
  1. 确立公平的政府资助制度第47-48页
  2. 明确规定环保NGO可从事收益活动第48页
  3. 实行符合环保NGO实际情况的计税规则第48-49页
 (三) 保障环保NGO权利的法律对策第49-51页
  1. 完善参与制度第49-50页
  2. 明确环保NGO维护环境公共利益的原告资格第50-51页
 (四) 健全多元的监督体制第51-53页
  1. 登记管理机关独立负担统一监管职责第51页
  2. 完善以公开、透明原则为基础的社会监督制度第51-52页
  3. 完善环保NGO自我监管的法律规定第52-53页
结束语第53-54页
致谢第54-55页
参考文献第55-59页
附录 (攻读硕士学位期间发表的论文)第59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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