致谢 | 第4-5页 |
摘要 | 第5-6页 |
Abstract | 第6页 |
引言 | 第9-11页 |
1 民间借贷利息所得税的现状 | 第11-20页 |
1.1 立法现状 | 第11-14页 |
1.1.1 利息所得税立法比较零散和简单 | 第11-12页 |
1.1.2 税法立法与私法不一致 | 第12-14页 |
1.2 纳税人现状 | 第14-17页 |
1.2.1 各纳税主体实际税负不同 | 第14-16页 |
1.2.2 现行所得税税制强化对纳税人的监管 | 第16-17页 |
1.3 课税对象尚不明确 | 第17-18页 |
1.4 税率比较单一 | 第18-20页 |
2 民间借贷利息所得税问题分析 | 第20-26页 |
2.1 税收严监管需以合理的税制为基础 | 第20页 |
2.2 课税对象范围及应纳税所得额的确认标准应予以统一 | 第20-22页 |
2.2.1 确定利息所得未综合考虑本金损失 | 第20-21页 |
2.2.2 应明确私法不予保护利息所得的应纳税所得额的认定标准 | 第21-22页 |
2.2.3 应明确非营利性民间借贷利息所得不具有可税性 | 第22页 |
2.3 现行税率设置难以有效起到调节引导民间资金健康发展的税收调节作用 | 第22-23页 |
2.4 税收程序的规定存在空白和缺陷 | 第23-26页 |
3 民间借贷利息所得税的域外借鉴 | 第26-30页 |
3.1 域外所得税税率制度及其借鉴 | 第26-27页 |
3.2 域外所得税纳税程序适用规定及其借鉴 | 第27-28页 |
3.3 域外税法罚则制度及借鉴 | 第28-30页 |
4 民间借贷利息所得税税制的完善 | 第30-43页 |
4.1 加强民间借贷利息所得税税制的立法 | 第30-31页 |
4.2 课税对象之完善 | 第31-37页 |
4.2.1 确定课税对象基本原则的适用 | 第31-36页 |
4.2.1.1 以收益原则和税收公平原则来作为可税性的评判原则 | 第31-33页 |
4.2.1.2 以实质课税原则解决私法和税法课税对象的衔接问题 | 第33-35页 |
4.2.1.3 引进行政法的比例原则,合理确定课税对象的应纳所得额 | 第35-36页 |
4.2.2 确定课税对象具体标准的适用 | 第36-37页 |
4.2.2.1 细化课税对象中所涉及的应纳税所得额的确定标准 | 第36-37页 |
4.2.2.2 统一纳税主体之间课税对象的税前扣除制度山 | 第37页 |
4.3 建立利于调节民间资金健康发展的合理税率制度 | 第37-38页 |
4.4 统一细化纳税程序 | 第38-41页 |
4.4.1 扣缴义务人层面的税制设置 | 第39-40页 |
4.4.2 纳税人层面的税制设置 | 第40-41页 |
4.5 建立有利于民间借贷资本良性发展的税收优惠制度 | 第41页 |
4.6 完善税收制裁机制 | 第41-43页 |
结语 | 第43-44页 |
参考文献 | 第44-47页 |
作者简介 | 第47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