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 第3-5页 |
Abstract | 第5-6页 |
引言 | 第10-17页 |
一、问题的提出 | 第10-12页 |
(一)网约快车相关侵权法律法规缺失 | 第10-11页 |
(二)《暂行办法》对网约车平台的法律地位规定不具体 | 第11-12页 |
(三)网约快车侵权责任承担主体认定混乱 | 第12页 |
二、选题的研究现状 | 第12-16页 |
(一)国内研究现状 | 第12-15页 |
(二)国外研究现状 | 第15-16页 |
三、选题的研究方法 | 第16页 |
四、选题的研究目标及意义 | 第16-17页 |
第一章 网约车概述 | 第17-22页 |
一、网约车的概念 | 第17页 |
二、网约车的分类 | 第17-19页 |
三、网约快车与传统出租车的区别 | 第19-22页 |
(一)二者的经营方式不同 | 第19页 |
(二)二者营运车辆的来源不同 | 第19-20页 |
(三)二者司机的组成方式不同 | 第20页 |
(四)二者同司机之间的法律关系不同 | 第20-22页 |
第二章 网约快车侵权责任的承担主体 | 第22-36页 |
一、网约车平台的法律地位 | 第22-24页 |
(一)《暂行办法》出台前,网约车平台在“四方协议”中的法律地位 | 第23页 |
(二)《暂行办法》出台后,对网约车平台法律地位的规定 | 第23-24页 |
(三)网约车平台的法律地位界定 | 第24页 |
二、网约车平台与快车司机之间的法律关系 | 第24-31页 |
(一)网约快车司机的分类 | 第25-26页 |
1.专职快车司机 | 第25页 |
2.兼职快车司机 | 第25-26页 |
3.专职快车司机与兼职快车司机的职务行为表现 | 第26页 |
(二)专职快车司机与网约车平台成立事实上的劳动关系 | 第26-28页 |
(三)兼职快车司机与网约车平台之间不成立传统的劳动关系 | 第28-30页 |
(四)快车司机同时注册多个网约车平台时双重劳动关系分析 | 第30-31页 |
三、网约快车侵权责任的承担主体认定 | 第31-36页 |
(一)网约快车交通事故侵权责任承担主体认定 | 第32-34页 |
1.专职快车司机中交通事故侵权责任的承担主体 | 第33-34页 |
2.兼职快车司机中交通事故侵权责任的承担主体 | 第34页 |
(二)网约快车司机个人行为侵权的责任承担主体 | 第34-36页 |
1.专职快车司机个人行为侵权的责任承担主体 | 第34-35页 |
2.兼职快车司机个人行为侵权的责任承担主体 | 第35-36页 |
第三章 网约快车侵权责任的形态认定 | 第36-43页 |
一、网约快车交通事故侵权的责任形态 | 第36-40页 |
(一)网约车平台应承担专职快车司机职务行为的替代责任 | 第36-37页 |
(二)网约车平台应根据兼职快车司机的接单方式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 | 第37-40页 |
1.网约车平台应承担兼职快车司机强制派单方式的替代责任 | 第38页 |
2.网约车平台应承担兼职快车司机自由接单方式的单向连带责任 | 第38-40页 |
二、网约快车司机个人行为侵权的责任形态 | 第40页 |
(一)专职快车司机的个人行为侵权应由网约车平台承担替代责任 | 第40页 |
(二)兼职快车司机的个人行为侵权应由网约车平台承担无过错的先行赔付责任 | 第40页 |
三、网约快车侵权责任形态的其他问题 | 第40-43页 |
(一)网约车平台应承担有偿推荐服务的过错责任 | 第41页 |
(二)网约车预定车型与实际车型不一致时,交通事故发生后司机逃逸的,网约车平台应承担附条件的不真正连带责任 | 第41-43页 |
第四章 解决网约车侵权问题的构想 | 第43-51页 |
一、加强网约车相关立法 | 第43-44页 |
(一)《侵权责任法》应在机动车交通事故侵权责任中纳入网约车相关内容 | 第44页 |
(二)《劳动合同法》应确立网约车平台与网约车司机之间的法律关系 | 第44页 |
二、创新网约车监管机制 | 第44-45页 |
三、建立网约车专业险种,分担交通事故责任成本 | 第45-47页 |
四、设立网约车行业协会,发展网约车保障基金 | 第47-48页 |
五、网约车应纳入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保障计划 | 第48-49页 |
六、网约车公司应遵照相关法律准入规定,规范平台经营模式 | 第49-51页 |
结语 | 第51-52页 |
参考文献 | 第52-56页 |
致谢 | 第56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