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摘要 | 第6-8页 |
abstract | 第8-10页 |
引论 | 第13-16页 |
一、选题背景和价值 | 第13页 |
二、国内外研究现状 | 第13-15页 |
三、我国现存的对规范性文件审查的类型 | 第15页 |
四、本文创新点 | 第15-16页 |
一、规范性文件的种类及性质 | 第16-18页 |
(一)规范性文件的种类 | 第16-18页 |
(二)本文所指规范性文件概念及性质 | 第18页 |
二、新《行政诉讼法》规定规范性文件附带性审查的原因分析 | 第18-21页 |
(一)规范性文件违法情形严重 | 第18-20页 |
(二)其他审查监督方式的弊端 | 第20页 |
(三)进一步规范行政机关依法行政 | 第20-21页 |
三、对规范性文件附带性审查制度的理解 | 第21-26页 |
(一)对“不合法”的理解 | 第21-22页 |
(二)对“一并”的理解 | 第22-23页 |
(三)对“正当理由”的理解 | 第23-24页 |
(四)审查法院和规范性文件制定机关在级别上是否需要对等 | 第24页 |
(五)“处理建议”与“司法建议”的比较 | 第24-26页 |
四、规范性文件附带性审查制度的运用——基于重庆市司法实践的考察 | 第26-33页 |
(一)重庆市法院规范性文件附带性审查案件统计 | 第26-28页 |
(二)重庆市法院规范性文件附带审查的运行程序 | 第28-32页 |
(三)重庆市法院在审查规范性文件时遇到的现实问题 | 第32-33页 |
五、规范性文件附带性审查制度的完善建议 | 第33-37页 |
(一)增强法官敢于审查规范性文件的决心 | 第33-34页 |
(二)当事人应明确具体审查条文 | 第34-35页 |
(三)提高处理建议的权威性 | 第35页 |
(四)建立规范性文件审查结果信息共享平台 | 第35-36页 |
(五)无需以行政行为为前提的规范性文件可以单独起诉 | 第36-37页 |
六、结语 | 第37-39页 |
参考文献 | 第39-41页 |
致谢 | 第41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