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文摘要 | 第3-4页 |
Abstract | 第4页 |
绪论 | 第8-13页 |
一、选题的理论与现实意义 | 第8页 |
二、国内外法理发展现状 | 第8-11页 |
三、研究内容 | 第11-13页 |
第一章 无效法律行为性质理论的反思 | 第13-23页 |
第一节 我国法学界对无效法律行为性质的论断及二元划分 | 第13-15页 |
一、我国法学界对无效法律行为性质的论断 | 第13-14页 |
二、我国法学界对无效法律行为的二元划分 | 第14-15页 |
第二节 无效法律行为理论中出现的问题 | 第15-17页 |
一、传统理论下无效法律行为的绝对性与现今司法解释的矛盾 | 第15-16页 |
二、相对无效并不是无效法律行为绝对性缓和的一种方式 | 第16-17页 |
第三节 建立无效法律行为补正与转换制度的必要性 | 第17-23页 |
一、缓和制度:个人意志与国家意志的润滑剂 | 第17-19页 |
二、当代立法背景下需要无效法律行为缓和制度 | 第19-23页 |
第二章 无效法律行为的补正制度 | 第23-38页 |
第一节 无效法律行为补正概念解析 | 第23-26页 |
一、学者对无效法律行为补正含义理解的观点分歧 | 第23-24页 |
二、德语中补正概念的真正内涵 | 第24-25页 |
三、以补正概念真正含义为基础下的学说观点纠正 | 第25-26页 |
第二节 《德国民法典》中无效法律行为的补正方式 | 第26-29页 |
一、基于确认而补正 | 第26-27页 |
二、基于履行而补正 | 第27-28页 |
三、确认与履行之间的区别 | 第28-29页 |
第三节 无效法律行为补正的类型 | 第29-38页 |
一、主体资格瑕疵而导致的法律行为无效 | 第29-31页 |
二、法律行为欠缺形式要件而导致的无效 | 第31-33页 |
三、意思表示有瑕疵而导致的法律行为无效 | 第33-36页 |
四、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而导致的行为无效 | 第36页 |
五、违反公序良俗而导致的无效法律行为 | 第36-38页 |
第三章 无效法律行为的转换 | 第38-49页 |
第一节 无效法律行为转换定义及与补正的区别 | 第38-40页 |
一、无效法律行为转换的定义 | 第38-39页 |
二、与无效法律行为补正的区别 | 第39-40页 |
第二节 无效法律行为转换制度域外考察—以大陆法系国家为例 | 第40-42页 |
一、德国民法中无效法律行为的转换制度 | 第40-41页 |
二、法国法上的无效法律行为转换制度 | 第41页 |
三、意大利法上的无效法律行为转换制度 | 第41-42页 |
第三节 我国对无效法律行为转换制度的探讨 | 第42-43页 |
一、史尚宽先生对无效法律行为转换制度的详尽论述 | 第42页 |
二、我国台湾地区无效法律行为转换制度的理论探究 | 第42-43页 |
第四节 无效法律行为转换的构成要件 | 第43-46页 |
一、存在一无效法律行为(基础行为) | 第43-44页 |
二、该无效法律行为是通说所称“无效的法律行为” | 第44页 |
三、存在着有效的替代行为 | 第44-45页 |
四、无效法律行为转换符合当事人的意志 | 第45页 |
五、无效法律行为的转换不得与善良风俗相悖 | 第45-46页 |
第五节 无效法律行为转换的类型 | 第46-49页 |
一、法律上的转换 | 第46-47页 |
二、解释上的转换 | 第47-49页 |
第四章 建立我国无效法律行为补正与转换制度 | 第49-55页 |
第一节 建立我国无效法律行为缓和制度的可行性 | 第49-51页 |
一、如何将无效法律行为的缓和制度放入我国现有法律体系中 | 第49-50页 |
二、我国现有制度不能替代无效法律行为的补正与转换制度 | 第50-51页 |
第二节 建立我国无效法律行为补正制度 | 第51-53页 |
一、无效法律行为补正的总括性理论 | 第51-53页 |
二、分则部分应该加入无效法律行为补正制度相关法条 | 第53页 |
第三节 建立我国无效法律行为转换制度 | 第53-55页 |
一、在分则中应该加入无效法律行为转换制度 | 第53-54页 |
二、无效法律行为转换制度其他问题解决 | 第54-55页 |
结论 | 第55-56页 |
参考文献 | 第56-58页 |
致谢 | 第58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