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港口国监督致不适当滞留的法律问题分析

摘要第1-8页
引言第8-9页
第一章 港口国监督制度产生的背景及内容措施第9-13页
 一、港口国监督制度产生的背景第9-11页
  (一) 国际海运形势发生了巨大的变化第9-10页
  (二) 海上严重溢油事故的发生第10页
  (三) 船旗国消极履行管理职能第10-11页
 二、港口国监督制度的内容及措施第11-13页
第二章 港口国监督当局不适当滞留的原因第13-17页
 一、船舶检查标准不统一且立法不完善第13-14页
 二、港口国当局故意违反规定造成船舶的不适当滞留第14-15页
 三、港口国监督执行人员自身素质造成的检查错误第15-17页
第三章 港口国监督致不适当滞留的责任属性第17-24页
 一、港口国监督的行为性质分析第17-19页
  (一) 港口国监督方面的立法在性质上属于行政立法第17-18页
  (二) 港口国监督官员依职权行使的是具体行政行为第18页
  (三) 港口国监督行为符合行政行为的特征第18-19页
 二、港口国监督赔偿的法律依据第19-22页
  (一) 港口国监督的法律基础第19-21页
  (二) 被不适当滞留船舶请求赔偿的相关法律条文及存在的问题第21-22页
 三、港口国监督当局不适当滞留应承担国家赔偿责任第22-24页
第四章 船舶实现救济赔偿的方式第24-30页
 一、赔偿当事人第24-25页
  (一) 赔偿请求人第24页
  (二) 赔偿义务机构第24-25页
 二、船舶救济赔偿的实现方式第25-28页
  (一) 受损船舶可以通过行使申诉权实现救济第26页
  (二) 受损船舶可以通过行政复议实现救济第26-27页
  (三) 受损船舶可以通过行使司法诉讼权实现救济第27页
  (四) 我国的相关规定第27-28页
 三、赔偿的责任范围第28-29页
 四、赔偿的责任限制第29-30页
第五章 港口监督当局降低不适当滞留率的对策第30-33页
 一、客观上,统一船舶滞留标准,完善检查制度第30-31页
 二、主观上,加强对港口国监督检查官员的培训,提高自身素质第31-32页
 三、加强执法监督第32-33页
结论第33-34页
参考文献第34-36页
致谢第36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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