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 第3-5页 |
ABSTRACT | 第5-6页 |
引言 | 第9-10页 |
第一章 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制度概述 | 第10-20页 |
第一节 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概念及法律属性 | 第10-15页 |
(一)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概念 | 第10-11页 |
(二)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法律属性 | 第11-15页 |
第二节 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历史沿革 | 第15-17页 |
(一)无法寻见于古代律法 | 第15页 |
(二)监视居住初见于新民主主义时期 | 第15-16页 |
(三)确认监视居住法律地位于1979年刑事诉讼法 | 第16页 |
(四)明确表示于1996年刑事诉讼法修正案 | 第16页 |
(五)进一步完善于2012年刑事诉讼法修正案 | 第16-17页 |
第三节 监视居住制度的存废之争 | 第17-18页 |
第四节 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修改背景 | 第18-20页 |
第二章 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制度的法律适用 | 第20-28页 |
第一节 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制度的立法现状及存在的问题 | 第20-26页 |
(一)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制度的适用对象及其范围 | 第20-24页 |
(二)指定居所监视居住适用的“指定的居所” | 第24页 |
(三)指定居所监视居住适用的法律后果 | 第24-26页 |
(四)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法律监督 | 第26页 |
第二节 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执行规定、实践情况及存在问题 | 第26-28页 |
(一)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决定、批准和执行机关 | 第26-27页 |
(二)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实践情况及存在问题 | 第27-28页 |
第三章 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制度的价值分析 | 第28-33页 |
第一节 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正当性 | 第28-31页 |
第二节 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对特别重大贿赂案件的影响 | 第31-33页 |
(一)为侦查部门增加了强制措施选择的可能性 | 第31页 |
(二)提高了特别重大贿赂案件的侦查效率 | 第31-32页 |
(三)对相关案件的深挖有明显的效果 | 第32页 |
(四)有利于减轻对纪检检察部门的依赖 | 第32-33页 |
(五)有利于尊重和保障人权 | 第33页 |
第四章 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制度的完善 | 第33-38页 |
第一节 指定居所监视居住法律规定的完善 | 第33-36页 |
(一)明确“固定住处”的含义 | 第33-34页 |
(二)明确三类重罪的范围界定 | 第34页 |
(三)明确“有碍侦查”的认定 | 第34页 |
(四)明确“指定的居所” | 第34-35页 |
(五)明确“通知义务的内容” | 第35页 |
(六)强化法律监督 | 第35-36页 |
第二节 完善相关配套制度 | 第36-38页 |
(一)将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列入国家赔偿范围 | 第36-37页 |
(二)建立程序性制裁制度 | 第37页 |
(三)加强公检法联系,建立信息互通机制 | 第37页 |
(四)优化执行方式 | 第37-38页 |
结语 | 第38-39页 |
参考文献 | 第39-43页 |
致谢 | 第43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