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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海底区域生物多样性法律属性问题研究

摘要第1-4页
ABSTRACT第4-9页
引言第9-11页
第一章 国际海底区域生物多样性简介第11-14页
 第一节 生物多样性的内涵和外延第11页
 第二节 国际海底区域生物群落简介第11-14页
第二章 国际海底区域生物多样性的法律规制问题第14-22页
 第一节 国际海底区域生物多样性现有法律规制第14-20页
 第二节 国际海底区域生物多样性法律规制问题第20-21页
 第三节 “公约”确立的公海制度和国际海底制度第21-22页
第三章 国际海底区域生物多样性的法律属性选择第22-27页
 第一节 国际海底区域生物多样性法律属性的争议第22-24页
 第二节 国际海底区域生物多样性现有法律属性第24-26页
  一、 全球公域概念第24页
  二、 当代国际法对全球公域存在三种不同的理解第24页
  三、 国际海底区域作为“全球公域”而得出的几种法律属性第24-26页
 第三节 《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中的“人类共同继承财产”第26-27页
  一、 为全人类所共有第26页
  二、 为全人类的共同利益第26页
  三、 专为和平目的而利用第26页
  四、 公平分享利益第26-27页
第四章 “人类共同继承财产”原则应成为国际海底区域生物多样性法律属性第27-32页
 第一节 “区域”的生物多样性与“区域”本身密不可分第27-28页
  一、 “区域”生物多样性的存在依赖于其所处的特殊的地理环境第27-28页
  二、 人类对于“区域”及“区域”矿产资源的勘探和开发活动必会影响“区域” 生物多样性第28页
 第二节 “公约”采纳的“人类共同继承财产”的法律属性并不排斥生物多样性20第28-29页
 第三节 “人类共同继承财产”包括“区域”生物多样性符合“公约”的立法原则第29页
 第四节 “人类共同继承财产”的原则是世界各国博弈的结果,符合我国现阶段的利益,应继续坚持第29页
 第五节 国际海底管理局可以在“人类共同继承财产”的原则下作为“区域”生物多样性的管理机构第29-32页
  一、 国际海底管理局的管理范围与“区域”生物多样性具有无法割裂的关系第30页
  二、 “公约”中规定有使国际海底管理局管理生物多样性的可能第30页
  三、 “区域”现有管理制度扩展到“区域”生物多样性的管理机制的可能在国际社会上已开始进行了讨论和探索第30页
  四、 我国支持国际海底管理局扩大管理范围总结第30-32页
总结第32-33页
 一、 “人类共同继承财产”的原则应作为国际海底区域生物多样性的法律属性第32页
 二、 在“人类共同继承财产”的原则下,对于“区域”生物多样性的开发应坚持如下要求第32页
 三、 在“人类共同继承财产”的原则下,扩大国际海底管理局的职能范围第32-33页
参考文献第33-36页
致谢第36-37页
上海交通大学硕士学位论文答辩决议书第37-39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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