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 第1-6页 |
Abstract | 第6-11页 |
引言 | 第11-12页 |
文献综述 | 第12-14页 |
1、创业板市场建立强制退市制度的必要性 | 第14-17页 |
·我国创业板市场现状 | 第14-15页 |
·创业板退市制度的主要功能 | 第15-17页 |
·退市制度有利于筹集资金的流向合理 | 第16页 |
·退市制度有利于提高上市公司的质量 | 第16页 |
·退市制度能够促进投资者树立理性的投资理念 | 第16-17页 |
·退市制度有利于完善创业板市场的监管制度 | 第17页 |
2、现行的创业板强制退市规则存在明显缺陷 | 第17-25页 |
·现行的创业板退市规则的缺陷——退市标准较为模糊、难以操作 | 第17-20页 |
·在3年内累计被深交所公开谴责3次的将被终止上市 | 第18-19页 |
·连续20个交易日每日收盘价均低于每股面值的将终止上市 | 第19-20页 |
·退市标准模糊的原因 | 第20-25页 |
·深交所退市监管力度不足 | 第20-22页 |
(1) 交易所自身的原因 | 第20-21页 |
(2) 非交易所因素的影响 | 第21-22页 |
·政府监管机构的定位错误 | 第22-25页 |
(1) 没有树立投资者保护理念 | 第22-23页 |
(2) 监管与管制的错位 | 第23-25页 |
3、创业板退市监管的法律分析 | 第25-37页 |
·我国创业板市场监管法律制度的目标 | 第25-27页 |
·保护创业板市场投资者利益 | 第25页 |
·体现创业板上市企业成长性 | 第25-26页 |
·推动我国多层次资本市场的完善 | 第26-27页 |
·创业板退市监管的参与主体 | 第27-31页 |
·监管主体 | 第27-29页 |
(1) 深圳证券交易所 | 第27-28页 |
(2) 证券监督管理机构 | 第28-29页 |
·监管对象 | 第29-31页 |
(1) 上市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 | 第29-30页 |
(2) 保荐机构及其保荐代表人 | 第30-31页 |
·创业板退市监管主体存在的问题 | 第31-37页 |
·创业板退市监管主体权责的法律规定不明确 | 第32-33页 |
·深交所退市监管力度不足 | 第33-34页 |
·政府监管责任的缺乏 | 第34-35页 |
(1) 政府退市监管责任不明 | 第34页 |
(2) 政府之间缺乏协调 | 第34-35页 |
·证券监管机构之间监管职权分工缺乏协调 | 第35-37页 |
4. 完善创业板退市监管的思路--------合理分配退市监管权力 | 第37-50页 |
·理论依据 | 第37-40页 |
·公共利益论 | 第37-38页 |
(1) 证券市场具有公共产品性 | 第37-38页 |
(2) 证券市场具有垄断性 | 第38页 |
(3) 证券市场信息不对称或信息失灵 | 第38页 |
·俘虏论 | 第38-40页 |
·建立权力和利益分离,权责明确的集中监管的创业板退市监管制度 | 第40-50页 |
·退市监管应当坚持的基本原则 | 第40-43页 |
(1) 以信息披露为本 | 第40-41页 |
(2) “买者自负”原则 | 第41-43页 |
(3) 监管主体多重性原则 | 第43页 |
·创业板退市监管主体的具体权力划分 | 第43-50页 |
(1) 关于我国创业板监管体制的建议 | 第44-47页 |
(2) 各个证券监管机构之间监管权力要有合理分配 | 第47-50页 |
5、完善创业板退市制度的运行环境—退市后问责补偿机制的完善 | 第50-55页 |
·保荐人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 第51-52页 |
·健全退市责任追究制度 | 第52-55页 |
·追溯控股股东,提高市场的违规成本 | 第52-53页 |
·应该明确退市损失的责任分摊 | 第53页 |
·退市后投资者风险赔偿制度的建设 | 第53-55页 |
结语 | 第55-56页 |
参考文献 | 第56-60页 |
致谢 | 第60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