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 第1-4页 |
引言 | 第4-5页 |
第一章 不动产登记赔偿责任的性质认定 | 第5-11页 |
第一节 观点分歧 | 第5-6页 |
第二节 行政赔偿责任的定位更符合实际 | 第6-11页 |
一、对不动产登记赔偿性质的认定,首先要解决对登记行为性质的认定 | 第6-7页 |
二、从行政法的角度看,我国的不动产登记行为应该是一种具体的行政行为 | 第7-8页 |
三、我国的不动产登记行为除具有行政行为的一般特征,还应当属于行政确认行为 | 第8-9页 |
四、我国的不动产登记具有多重行政性目标 | 第9-11页 |
第二章 不动产登记错误赔偿责任的构成要件分析 | 第11-20页 |
第一节 典型案例 | 第12-14页 |
一、黄惠明诉上海房地局行政赔偿案 | 第12-13页 |
二、郁娟诉上海房地局行政赔偿案 | 第13-14页 |
第二节 不动产登记错误赔偿的构成要件分析 | 第14-20页 |
一、从主体要件看,侵权主体是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 | 第14-15页 |
二、从客体要件看,损害事实已发生且客观存在 | 第15-16页 |
三、从行为要件看,被诉的不动产登记行为应当是具体的违法行政行为 | 第16-17页 |
四、损害事实应当与违法的具体行政行为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 第17-19页 |
五、当事人已穷尽其他救济途径而未能获得实际赔偿时才能提起行政赔偿 | 第19-20页 |
第三章 不动产登记错误赔偿的份额认定 | 第20-22页 |
一、不动产登记错误赔偿以按份责任为基本原则 | 第20-21页 |
二、房地产登记错误赔偿以连带责任为例外 | 第21-22页 |
第四章 不动产登记机构的免责情形 | 第22-26页 |
一、当事人的过错行为导致登记错误 | 第22-23页 |
二、公证、测绘、评估等中介机构的错误导致登记错误 | 第23-24页 |
三、司法机关或其他行政机关的错误 | 第24-25页 |
四、不可抗力造成的登记错误 | 第25-26页 |
结论 | 第26-27页 |
参考文献 | 第27-28页 |
致谢 | 第28-30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