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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格标志上经济利益的民法保护--学说考察与理论探讨

论文摘要第1-10页
ABSTRACT第10-26页
导论第26-32页
 一、提出问题和术语界定第26-27页
  (一) 提出问题第26页
  (二) 术语界定第26-27页
 二、对人格标志的商业利用第27-29页
  (一) 商业利用的经济现实第27-28页
  (二) 商业利用涉及的利益第28-29页
   1. 经济利益第28页
   2. 精神利益第28-29页
 三、既有的法律解释理论第29-32页
  (一) 德国法模式——人格权框架下的解释第29页
  (二) 美国法模式——一种独立的财产权第29-30页
  (三) 国内研究状况第30-32页
   1. 实证法规定第30页
   2. 司法实践第30-31页
   3. 国内学者的意见第31-32页
第一部分 德国法对人格标志上经济利益的承认与保护——人格权的财产成分之法律构造第32-76页
 第一章 引论:人格权和财产权的关系第32-35页
  一、人格权和财产权互相对立的观点第32-33页
  二、人格权和财产权并非两分的观点第33-35页
  三、人格权和无体财产权的关系第35页
 第二章 肖像权保护第35-52页
  第一节 对肖像上的精神利益的保护第35-41页
   一、德国肖像权保护的法律架构第35-37页
   二、肖像权所保护的利益第37-40页
   三、作为人格权的肖像权的不可转让性和不可继承性第40-41页
  第二节 对肖像上的经济利益的保护第41-52页
   一、《艺术和摄影作品著作权法》第22 条的立场第41页
   二、将肖像权作为纯粹的人格权对待的早期判决第41-43页
   三、对肖像上的经济利益给予承认和保护的判例第43-48页
   四、对肖像权不可转让原则的质疑第48-52页
 第三章 姓名权保护第52-63页
  第一节 德国民法典第12 条对姓名上的精神利益的保护第52-56页
   一、姓名的功能第52页
   二、姓名权所保护的利益第52-56页
  第二节 一般人格权对与姓名相关的精神利益的补充保护第56-60页
   一、姓名权所保护的利益和其他人格权所保护的利益的区分第56-57页
   二、对“姓名隐匿权(Recht auf Namensanonymit?t)”的否定第57-60页
  第三节 对姓名上的经济利益的承认和保护第60-63页
   一、姓名用作商标第60-61页
   二、姓名用于广告第61-63页
 第四章 人格权的理论构造:一元论和二元论第63-76页
  第一节 二元论——人格权仅保护精神利益第64-67页
   一、对姓名和肖像之外的人格标志上经济利益的保护第64-65页
   二、人格利用权或经济人格权与一般人格权的二元并立第65-67页
  第二节 一元论——人格权同时保护精神利益和经济利益第67-72页
   一、主张一元论的学说第67-69页
   二、德国联邦最高法院对一元论的确认:人格权的精神成分和财产成分第69-72页
  第三节 人格权的转让和使用许可第72-76页
   一、说明第72页
   二、允许他人商业利用人格标志的法律方式第72-76页
第二部分 美国法对人格标志上经济利益的承认与保护——公开权理论第76-127页
 第一章 隐私权理论历史发展第76-90页
  第一节 沃伦和布兰代斯的文章第76-79页
   一、文章概要第76-79页
   二、总结第79页
  第二节 隐私权的早期判决——以商业利用人格标志之诉讼为视角第79-85页
   一、罗伯森(Roberson)案和佩福里希(Pavesich)案——商业利用使被利用人精神受到伤害第79-83页
   二、爱迪生(Edison)案和莫登(Munden)案——商业利用使被利用人经济利益受损第83-85页
  第三节 普鲁瑟(Prosser)和布劳斯代因(Bloustein)对隐私权理论的整理.第85-89页
   一、普鲁瑟(Prosser)的主张——隐私权诉讼的四个类型第85-88页
   二、布劳斯代因(Bloustein)的主张——隐私权的一般含义第88-89页
  第四节 总结第89-90页
 第二章 隐私权在保护人格标志免遭商业利用上的不足第90-97页
  第一节 名人对隐私权的放弃第90-93页
   一、说明第90-92页
   二、奥·布瑞恩案——O′Brien v. Pabst Sales Co第92-93页
  第二节 冒犯式的使用第93-94页
  第三节 不可转让性第94-96页
   一、说明第94-95页
   二、汉纳案——Hanna Mfg. Co. v. Hillerich & Bradsby Co第95-96页
  第四节 总结第96-97页
 第三章 公开权的诞生和发展第97-107页
  第一节 公开权的诞生——海伦(Haelan)案第97-101页
   一、海伦(Haelan)案之前对人格标志上财产价值的承认第97-98页
   二、海伦案——Haelan Laboratories Inc. v. Topps Chewing Gum Inc第98-100页
   三、说明第100-101页
  第二节 公开权理论的发展第101-104页
   一、公开权作为传统法律理论的分支——Hogan v A. S. Barnes & Co. In第101-102页
   二、公开权作为一个独立的诉因——Uhlaender v. Henricksen第102-104页
  第三节 公开权的承认——查西尼(Zacchini)案第104-106页
   一、案情简介第104页
   二、法院判决第104-106页
   三、说明第106页
  第四节 总结第106-107页
 第四章 公开权的含义及其诸要素第107-115页
  第一节 公开权的含义第107-109页
   一、海伦(Haelan)案中第二巡回法院的主张第107页
   二、尼默(Nimmer)教授的主张第107-108页
   三、奥斯内斯(Ausness)教授的主张第108页
   四、麦卡锡(McCarthy)教授的主张第108页
   五、《不正当竞争法重述(第三次)》的主张第108页
   六、说明第108-109页
  第二节 公开权的主体第109-112页
   一、少数观点:名人才享有公开权以及“曾经利用”标准第109-110页
   二、通说:所有人都享有公开权第110-112页
  第三节 公开权的客体——公开权保护什么第112-113页
  第四节 公开权的内容——何种行为构成对公开权的侵犯第113-114页
   一、经济损失的证明第113页
   二、被告的内心状态第113-114页
  第五节 公开权的救济第114-115页
   一、禁令第114-115页
   二、赔偿第115页
 第五章 公开权的继承性问题第115-125页
  第一节 对公开权继承性的拒绝——孟菲斯(Memphis)案第116-118页
   一、案情简介第116页
   二、法院判决第116-117页
   三、说明第117-118页
  第二节 对公开权继承性的有限承认——鲁格西(Lugosi)案第118-120页
   一、案情简介第118页
   二、法院判决第118-119页
   三、柏德(Bird)大法官的反对意见第119-120页
   四、说明第120页
  第三节 对公开权继承性的完全承认——普林斯(Price)案和马丁·路德·金(Martin Luther King)案第120-124页
   一、普林斯案——Price v. Hal Roach Studios, Inc.第121-123页
   二、马丁·路德·金案——Martin Luther King, Jr., Center for Socia Change, Inc. v. American Heritage Product, Inc第123-124页
  第四节 总结第124-125页
 第六章 总结第125-127页
第三部分 保护人格标志上经济利益的正当化理由第127-144页
 第一章 伦理上的正当化理由第127-133页
  第一节 劳动说第127-132页
   一、基本主张第127-129页
   二、理论基础——洛克的劳动说第129-130页
   三、说明第130-132页
  第二节 防止不当得利说第132-133页
   一、基本主张第132-133页
   二、说明第133页
 第二章 经济上的正当化理由第133-139页
  第一节 激励说第133-137页
   一、知识产权中的激励说第133-134页
   二、基本主张第134-135页
   三、说明第135-137页
  第二节 有效率使用说第137-139页
   一、基本主张第137-138页
   二、说明第138-139页
 第三章 消费者保护上的正当化理由第139-142页
  第一节 避免广告欺诈说第139-140页
   一、基本主张第139-140页
   二、说明第140页
  第二节 培养名人在广告中的责任感说第140-142页
   一、基本主张第140-141页
   二、说明第141-142页
 第四章 总结——作为正当化理由的人格自治理论第142-144页
第四部分 人格标志上经济利益的权利保护模式第144-184页
 引言:对德国法一元论和美国法二元论权利模式的简评第144-149页
  一、德国法的一元论权利模式及其优点与不足第144-147页
   (一) 德国法一元论权利模式第144-145页
   (二) 优点及不足第145-147页
  二、美国法的二元论权利模式及其优点与不足第147-149页
   (一) 美国法二元论权利模式第147-148页
   (二) 优点及不足第148-149页
  三、思考的出发点:超越一元论和二元论第149页
   (一) 思考的出发点第149页
   (二) 下文的论述思路第149页
 第一章 人格权和财产权关系的再思考第149-163页
  第一节 人格权的本质和特征第150-159页
   一、人格保护的伦理基础、价值基础——以德国法为例进行说明第150-152页
   二、人格权的本质第152-158页
   三、人格权的特征第158-159页
  第二节 人格权和财产权的关系第159-163页
   一、人格权和财产权的区别第159-160页
   二、人格权和财产权的联系第160-163页
 第二章 人格标志利用权:一种受到人格利益制约的财产权第163-184页
  第一节 人格标志利用权第163-166页
   一、人格标志上经济利益和人格利益第163-164页
   二、人格标志利用权:保护人格标志上经济利益的财产权利第164-166页
  第二节 人格利益对人格标志利用权的制约第166-170页
   一、权利人的人格利益对人格标志利用权的制约和影响第167-168页
   二、死者人格标志上的利用权是否独立于人格利益的制约?第168-170页
  第三节 许可他人商业利用人格标志的法律形式第170-178页
   一、说明第170-171页
   二、被害人允诺(Einwilligung/consent)第171-176页
   三、使用许可(Lizenz/license)第176-178页
  第四节 侵害人格标志利用权的民法保护——人格标志强制商业化情形的经济利益保护第178-184页
   一、说明第178-179页
   二、民法上的保护方法第179-184页
结论第184-190页
 一、保护人格标志上经济利益的两种权利模式第184-186页
 二、人格自治与人格标志的商业利用第186-188页
  (一) 对人格权的理解第186-187页
  (二) 人格标志上的“人格自治”利益第187页
  (三) 人格自治与人格标志的商业利用第187-188页
 三、对我国法律发展的一点启示第188-190页
参考文献第190-198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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