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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我国夫妻离婚后扶养制度的完善

内 容 提 要第1-4页
ABSTRACT第4-7页
引言第7-8页
第一节 我国现行婚姻立法及司法中关于夫妻离婚后扶养制度现状的分析第8-15页
 一、现行立法本身对离婚后夫妻扶养性质的定位偏颇第8-10页
 二、我国现行离婚救济法律制度本身的缺陷第10-14页
  (一) 家务劳动补偿制度形同虚设第10-11页
  (二) 离婚后经济帮助制度过于原则、不便执行第11-12页
  (三) 离婚损害赔偿制度背离了其设立的初衷第12-14页
 三、司法审判实践中对于离婚救济制度执行的现状,不容乐观第14-15页
  (一) 现行立法过于笼统,未规定具体参照因素,可操作性差第14页
  (二) 在离婚时提出离婚救济、家事补偿的个案很少第14页
  (三) 法院判决支持离婚救济请求的个案少且保护水平低第14-15页
  (四) 涉外离婚诉讼,国内弱势一方权益经常得不到保障第15页
第二节 建立夫妻离婚后扶养制度的现实意义第15-19页
 一、保障离婚自由,但注重维护婚姻关系中弱势方的利益第16-17页
 二、客观评价当事人对婚姻家庭的贡献,体现法律公正与公平第17-18页
 三、增强人们的婚姻家庭责任意识,预防和减少草率离婚第18页
 四、分清是非,合理确定婚姻关系中双方当事人的法律责任第18-19页
 五、弥补我国目前社会保障制度的不足第19页
第三节 外国及港澳台地区婚姻家庭法(亲属法)中关于夫妻离婚后扶养制度的介绍第19-34页
 一、大陆法系几个主要国家的夫妻离婚后扶养制度第19-26页
  (一) 法国相关法律规定第20-21页
  (二) 德国相关法律规定第21-22页
  (三) 瑞士相关法律规定第22-23页
  (四) 日本相关法律规定第23页
  (五) 俄罗斯相关法律规定第23-26页
 二、英美法系几个主要国家的夫妻离婚后扶养制度第26-32页
  (一) 英国相关法律规定第26-28页
  (二) 美国相关法律规定第28-29页
  (三) 澳大利亚相关法律规定第29-32页
 三、我国港澳台地区的夫妻离婚后扶养制度第32-34页
  (一) 香港地区的相关规定第32页
  (二) 澳门地区的相关规定第32-33页
  (三) 台湾地区的相关规定第33-34页
 四、从其他国家和地区离婚后抚养制度得到的有益启示第34页
第四节 完善我国的夫妻离婚后扶养制度之设想第34-44页
 一、立法体例上,离婚后扶养制度应纳入未来《民法典》“扶养”章节之中第35-36页
 二、以夫妻离婚后扶养费给付制度全面取代原有经济帮助制度第36-41页
  (一) 扶养请求权的主体应为生活困难之一方,而并非以性别为唯一标志第36页
  (二) 将离婚后扶养协议纳入婚姻约定及离婚协议的框架之中第36-37页
  (三) 明确离婚后扶养请求权的适用条件第37-38页
  (四) 离婚后扶养费给付标准、方式及种类第38-39页
  (五) 夫妻离婚后扶养的期间第39-40页
  (六) 夫妻离婚后扶养权请求程序的提起第40页
  (七) 离婚抚养费与离婚财产分割、离婚损害赔偿的关系第40-41页
  (八) 离婚扶养费执行的保障第41页
  (九) 关于扶养请求权的限制第41页
 三、完善离婚后弱势一方居住权保障相关制度的建设第41-44页
  (一) 居住权概念的提出第42页
  (二) 居住权制度对完善夫妻离婚后扶养制度极具现实意义第42-43页
  (三) 居住权制度的初步设想第43-44页
结论第44-45页
参考文献第45-46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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