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 容 提 要 | 第1-4页 |
ABSTRACT | 第4-7页 |
引言 | 第7-8页 |
第一节 我国现行婚姻立法及司法中关于夫妻离婚后扶养制度现状的分析 | 第8-15页 |
一、现行立法本身对离婚后夫妻扶养性质的定位偏颇 | 第8-10页 |
二、我国现行离婚救济法律制度本身的缺陷 | 第10-14页 |
(一) 家务劳动补偿制度形同虚设 | 第10-11页 |
(二) 离婚后经济帮助制度过于原则、不便执行 | 第11-12页 |
(三) 离婚损害赔偿制度背离了其设立的初衷 | 第12-14页 |
三、司法审判实践中对于离婚救济制度执行的现状,不容乐观 | 第14-15页 |
(一) 现行立法过于笼统,未规定具体参照因素,可操作性差 | 第14页 |
(二) 在离婚时提出离婚救济、家事补偿的个案很少 | 第14页 |
(三) 法院判决支持离婚救济请求的个案少且保护水平低 | 第14-15页 |
(四) 涉外离婚诉讼,国内弱势一方权益经常得不到保障 | 第15页 |
第二节 建立夫妻离婚后扶养制度的现实意义 | 第15-19页 |
一、保障离婚自由,但注重维护婚姻关系中弱势方的利益 | 第16-17页 |
二、客观评价当事人对婚姻家庭的贡献,体现法律公正与公平 | 第17-18页 |
三、增强人们的婚姻家庭责任意识,预防和减少草率离婚 | 第18页 |
四、分清是非,合理确定婚姻关系中双方当事人的法律责任 | 第18-19页 |
五、弥补我国目前社会保障制度的不足 | 第19页 |
第三节 外国及港澳台地区婚姻家庭法(亲属法)中关于夫妻离婚后扶养制度的介绍 | 第19-34页 |
一、大陆法系几个主要国家的夫妻离婚后扶养制度 | 第19-26页 |
(一) 法国相关法律规定 | 第20-21页 |
(二) 德国相关法律规定 | 第21-22页 |
(三) 瑞士相关法律规定 | 第22-23页 |
(四) 日本相关法律规定 | 第23页 |
(五) 俄罗斯相关法律规定 | 第23-26页 |
二、英美法系几个主要国家的夫妻离婚后扶养制度 | 第26-32页 |
(一) 英国相关法律规定 | 第26-28页 |
(二) 美国相关法律规定 | 第28-29页 |
(三) 澳大利亚相关法律规定 | 第29-32页 |
三、我国港澳台地区的夫妻离婚后扶养制度 | 第32-34页 |
(一) 香港地区的相关规定 | 第32页 |
(二) 澳门地区的相关规定 | 第32-33页 |
(三) 台湾地区的相关规定 | 第33-34页 |
四、从其他国家和地区离婚后抚养制度得到的有益启示 | 第34页 |
第四节 完善我国的夫妻离婚后扶养制度之设想 | 第34-44页 |
一、立法体例上,离婚后扶养制度应纳入未来《民法典》“扶养”章节之中 | 第35-36页 |
二、以夫妻离婚后扶养费给付制度全面取代原有经济帮助制度 | 第36-41页 |
(一) 扶养请求权的主体应为生活困难之一方,而并非以性别为唯一标志 | 第36页 |
(二) 将离婚后扶养协议纳入婚姻约定及离婚协议的框架之中 | 第36-37页 |
(三) 明确离婚后扶养请求权的适用条件 | 第37-38页 |
(四) 离婚后扶养费给付标准、方式及种类 | 第38-39页 |
(五) 夫妻离婚后扶养的期间 | 第39-40页 |
(六) 夫妻离婚后扶养权请求程序的提起 | 第40页 |
(七) 离婚抚养费与离婚财产分割、离婚损害赔偿的关系 | 第40-41页 |
(八) 离婚扶养费执行的保障 | 第41页 |
(九) 关于扶养请求权的限制 | 第41页 |
三、完善离婚后弱势一方居住权保障相关制度的建设 | 第41-44页 |
(一) 居住权概念的提出 | 第42页 |
(二) 居住权制度对完善夫妻离婚后扶养制度极具现实意义 | 第42-43页 |
(三) 居住权制度的初步设想 | 第43-44页 |
结论 | 第44-45页 |
参考文献 | 第45-46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