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言 | 第1-9页 |
第一章:为犯罪嫌疑人提供律师辩护的理论依据 | 第9-12页 |
一、为犯罪嫌疑人提供律师辩护是无罪推定原则的应有之义。 | 第9页 |
二、为犯罪嫌疑人提供律师辩护,有利于控辩平衡,制约侦检机关的权力滥用。 | 第9-10页 |
三、为犯罪嫌疑人提供律师辩护,有利于实现刑事诉讼的程序公正和实体公正。 | 第10页 |
四、为犯罪嫌疑人提供律师辩护,是刑事诉讼民主的重要体现。 | 第10-11页 |
五、为犯罪嫌疑人提供律师辩护是联合国活动的基本原则之一。 | 第11-12页 |
第二章:西方发达国家审前程序律师辩护的法制规定和分析 | 第12-22页 |
一、英美法系国家 | 第12-16页 |
(一) 英国 | 第12-14页 |
(二) 美国 | 第14-16页 |
二、大陆法系国家 | 第16-19页 |
(一) 法国 | 第16-17页 |
(二) 德国 | 第17-19页 |
三、混合型国家 | 第19-22页 |
(一) 日本 | 第19-20页 |
(二) 意大利 | 第20-22页 |
第三章:我国审前程序犯罪嫌疑人的律师辩护的立法规定和现状分析 | 第22-25页 |
一、立法规定 | 第22-23页 |
二、现状分析 | 第23-25页 |
第四章:我国审前程序犯罪嫌疑人的律师辩护的完善构想 | 第25-43页 |
一、赋予侦查阶段犯罪嫌疑人的律师以辩护人身份。 | 第25-27页 |
二、将审判阶段的指定律师辩护制度引入审前程序,率先为没有聘请律师的特殊犯罪嫌疑人群体指定律师辩护。 | 第27-29页 |
三、明确审前程序对犯罪嫌疑人获得律师辩护的告知义务 | 第29-31页 |
四、保障审前程序律师辩护权的充分行使,更好地维护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 | 第31-43页 |
(一) 赋予律师讯问在场权。 | 第31-33页 |
(二) 赋予律师秘密会见权和通信权 | 第33-36页 |
(三) 完善律师调查取证权 | 第36-39页 |
(四) 律师阅卷权和证据开示制度 | 第39-43页 |
结论 | 第43-44页 |
参考文献 | 第44-46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