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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刑事诉讼中的一事不再理原则

摘要第1-4页
Abstract第4-10页
引言第10-11页
第一章 一事不再理原则概述第11-16页
 第一节 一事不再理原则的概念第11页
 第二节 一事不再理原则的特征第11-13页
  一、从性质和适用范围上看,是一项诉讼法律原则第11-12页
  二、从表达的内容上看,是一项权利性规定第12页
  三、从其表现形式上看,是一项禁止性规则第12-13页
  四、从其效果上看,是具有多元效果的法律规则第13页
 第三节 现代大陆法系中的一事不再理原则与英美法系中的禁止双重危险规则的差异第13-14页
  一、形成的时间和适用范围不同第13页
  二、所表达的刑事诉讼规则也不同第13-14页
  三、对“事”的不同界定及其制度差异第14页
 第四节 民事诉讼中一事不再理原则与刑事诉讼中一事不再理原则的区别第14-16页
  一、适用的主体范围不同第14-15页
  二、价值取向有所不同第15页
  三、效力不同第15-16页
第二章 一事不再理原则的起源和历史沿革第16-22页
 第一节 罗马法时期的起源第16-17页
 第二节 近现代的发展第17-22页
  一、在大陆法系国家的发展第17-19页
   (一) 在法国的确立和发展第17-18页
   (二) 在德国的适用和发展第18-19页
  二、在英美法系国家的发展第19-20页
   (一) 在英国的确立和发展第19页
   (二) 在美国的发展第19-20页
  三、在国际人权公约中的确立和发展第20-22页
第三章 一事不再理原则的价值基础第22-29页
 第一节 维护刑事裁判的终局性和权威性第22-23页
 第二节 提高诉讼效率,节约司法资源第23-24页
 第三节 有利于实体公正的实现第24-25页
 第四节 有利于程序公正的实现第25-27页
 第五节 限制国家权利,保障被告人的人权第27-29页
第四章 一事不再理原则的具体应用第29-33页
 第一节 一事不再理原则的适用主体第29-30页
 第二节 一事不再理原则的适用客体第30-31页
 第三节 一事不再理原则产生效力的时间第31-33页
第五章 一事不再理原则与我国的刑事诉讼法第33-38页
 第一节 我国是否具有一事不再理的理念、在实践中是否存在一事不再理原则第33页
 第二节 对我国未设立一事不再理原则的原因分析第33-35页
  一、受“实事求是”、“有错必究”的刑事政策的影响第33-34页
  二、重实体、轻程序思想的影响第34页
  三、推崇社会利益与个人利益具有一致性且高于个人利益的利益观第34-35页
 第三节 在我国是否可能确立一事不再理原则第35页
 第四节 一事不再理原则在我国的构建第35-38页
第六章 一事不再理原则的例外—再审制度第38-48页
 第一节 我国再审制度中存在的问题第38-40页
  一、适用范围广泛第38-39页
  二、提起再审程序主体的多元性第39页
  三、提起的理由、程序和范围具有模糊性、随意性和过度的广泛性第39-40页
  四、无期限、次数的限制第40页
 第二节 造成我国再审制度现状的原因分析第40-42页
  一、我国关于人权保护的传统文化第40-41页
  二、我国再审制度的历史源流第41-42页
  三、我国法律工作者的整体素质不高第42页
 第三节 关于我国引入一事不再理原则后再审制度改革的思路第42-48页
  一、在宪法或诉讼法基本原则中规定一事不再理原则第43页
  二、区分有利于被告人的再审和不利于被告人的再审第43-44页
  三、重新规定提起再审申请的理由第44-45页
  四、提高接受再审申请法院的级别第45页
  五、重新规定有权提起再审的主体第45-46页
  六、对再审的期限和次数进行限制第46页
  七、鉴于刑事自诉案件的特定,对刑事自诉案件应有特殊规定第46-48页
参考文献第48-51页
致谢第5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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