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提要 | 第1-4页 |
| ABSTRACT | 第4-5页 |
| 引言 | 第5-6页 |
| 一、 问题的提出--破产财团最大化 | 第6-10页 |
| (一) 破产法律制度的作用 | 第6-7页 |
| (二) 外国学者关于企业破产立法目标的争论及评价 | 第7-8页 |
| (三) 破产程序处理待履行合同的基本原则--使破产财团最大化 | 第8-10页 |
| 二、 待履行合同的界定 | 第10-16页 |
| (一) 待履行合同是双务合同 | 第11-12页 |
| (二) 待履行合同是在进入破产程序时仍然存在的合同 | 第12-13页 |
| (三) 待履行合同必须是合同当事双方均未履行合同的主要义务 | 第13-16页 |
| 三、 美国立法及司法实践中对待履行合同的处理机制 | 第16-36页 |
| (一) 美国破产法中对待履行合同的处理方式 | 第16-19页 |
| (二) 破产程序中各种处理待履行合同的方式所产生的后果 | 第19-27页 |
| (三) 破产程序中对待履行合同处理的限制 | 第27-35页 |
| (四) 对美国破产法中待履行合同处理机制的总结 | 第35-36页 |
| 四、 其它国家在破产程序中对待履行合同的处理机制 | 第36-39页 |
| (一) 德国破产法中关于处理待履行合同的规定 | 第36页 |
| (二) 日本破产法对待履行合同处理的规定 | 第36-37页 |
| (三) 英国破产法中对待履行合同处理的规定 | 第37-38页 |
| (四) 美、英、德、日四个国家破产法中关于处理待履行合同的比较 | 第38-39页 |
| 五、 我国法律中对待履行合同的处理机制及其完善 | 第39-47页 |
| (一) 我国法律中对未履行合同处理的相关规定 | 第39-40页 |
| (二) 对我国破产立法中对处理待履行合同规定的评析 | 第40-44页 |
| (三) 对我国待履行合同处理的立法建议 | 第44-47页 |
| 结论 | 第47-48页 |
| 参考文献 | 第48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