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言 | 第1-6页 |
一、 范畴界定与选题理由:为何要以商主体为中心 | 第6-9页 |
(一) 基本范畴的界定:商、商业、商人与商法 | 第6-7页 |
(二) 为何从商主体而不从商行为角度考察商法 | 第7-9页 |
二、 后世商法的先祖--中世纪商人法:商法相对独立的历史基础 | 第9-21页 |
(一) 中世纪商人法的形成 | 第10-17页 |
(二) 中世纪商人法与罗马法相比所具有的不同特质 | 第17-19页 |
(三) 商人法在近世国内化的过程中其特质是否发生了变化 | 第19-21页 |
(四) 余论:商法为何至今仍独立存活于人间 | 第21页 |
三、 商事主体的基本理论和制度构成:传统民法调整的局限 | 第21-31页 |
(一) 商事主体资格:营业能力 | 第22-27页 |
1、 商事能力与民事能力的分野 | 第22-24页 |
2、 商事主体的特殊构成要件 | 第24-26页 |
3、 小结:对两个观点的辩正 | 第26-27页 |
(二) 从商事主体的商事人格权看民法调整的缺陷 | 第27-30页 |
1、 传统民法上的人格权 | 第27-28页 |
2、 商事主体人格权特质与救济方式上的变异 | 第28-30页 |
(三) 商事主体的两项基本制度:商业登记与商业帐簿制度 | 第30-31页 |
四、 从各国商事主体立法的体系性看商法的相对独立性 | 第31-32页 |
五、 民商关系商事主体角度的再认识:兼评“民商合一”潮流 | 第32-35页 |
六、 简评中国商事立法及其模式选择:代结语 | 第35-38页 |
参考文献 | 第38-39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