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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商法的相对独立性--以商事主体(商人)为中心

引言第1-6页
一、 范畴界定与选题理由:为何要以商主体为中心第6-9页
 (一) 基本范畴的界定:商、商业、商人与商法第6-7页
 (二) 为何从商主体而不从商行为角度考察商法第7-9页
二、 后世商法的先祖--中世纪商人法:商法相对独立的历史基础第9-21页
 (一) 中世纪商人法的形成第10-17页
 (二) 中世纪商人法与罗马法相比所具有的不同特质第17-19页
 (三) 商人法在近世国内化的过程中其特质是否发生了变化第19-21页
 (四) 余论:商法为何至今仍独立存活于人间第21页
三、 商事主体的基本理论和制度构成:传统民法调整的局限第21-31页
 (一) 商事主体资格:营业能力第22-27页
  1、 商事能力与民事能力的分野第22-24页
  2、 商事主体的特殊构成要件第24-26页
  3、 小结:对两个观点的辩正第26-27页
 (二) 从商事主体的商事人格权看民法调整的缺陷第27-30页
  1、 传统民法上的人格权第27-28页
  2、 商事主体人格权特质与救济方式上的变异第28-30页
 (三) 商事主体的两项基本制度:商业登记与商业帐簿制度第30-31页
四、 从各国商事主体立法的体系性看商法的相对独立性第31-32页
五、 民商关系商事主体角度的再认识:兼评“民商合一”潮流第32-35页
六、 简评中国商事立法及其模式选择:代结语第35-38页
参考文献第38-39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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