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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我国无权处分制度--以《合同法》第51条之理解与辨析为中心

中文摘要第1-4页
Abstract第4-7页
一、“无权处分”的比较法诠释第7-12页
 (一) 意思主义物权变动模式下“无权处分”的涵义及其效果第7-8页
 (二) 债权形式主义物权变动模式下“无权处分“的涵义及其效果第8-9页
 (三) 物权形式主义物权变动模式下“无权处分“的涵义及其效果第9页
 (四) 英美法系区分交易与交易结果原则下的“无权处分”的涵义及其效果第9-10页
 (五) 国际范围内关于无权处分合同效力以及“无权处分”内涵界定的发展趋势第10-12页
二、我国“无权处分”概念的内涵界定第12-20页
 (一) 学说关于我国“无权处分”内涵的不同界定第12-19页
  1、“物权行为效力待定说”关于“无权处分”的观点及其评析第12-14页
  2、“合同履行效果待定说”关于“无权处分”的观点及其评析第14-16页
  3、“合同效力待定说”关于“无权处分”的观点及其评析——兼评“处分能力说”第16-19页
 (二) 小结第19-20页
三、我国无权处分合同效力的立法模式辨析——二元化模式第20-36页
 (一) 关于我国无权处分合同效力的学说简介第20-24页
  1、合同无效说及其评析第20-22页
  2、绝对的合同效力待定说及其评析第22页
  3、区分善意、恶意说及其评析第22-23页
  4、小结第23-24页
 (二) 以“区分善意、恶意说”为基础的无权处分合同效力解释论第24-31页
  1、《合同法》第51 条应定性为有关无权处分合同效力待定的规定第24-28页
  2、《合同法》分则买卖合同部分规定的权利瑕疵担保义务确立了善意有偿的无权处分合同有效规则第28-29页
  3、《合同法》有关技术合同、租赁合同部分的规定确立了此类合同效力不以处分权为必要的规则第29-31页
 (三) 对我国无权处分合同效力制度立法模式的评析第31-36页
  1、《合同法》有关无权处分合同效力的规定对于善意相对人保护不足第31-33页
  2、以缔约过失责任替换违约责任,严重损害了有约必守的严格责任原则第33-36页
四、无权处分合同效力制度与其他相关制度之间的关系第36-42页
 (一) 无权处分合同效力制度与其他合同效力制度之间的关系第36-38页
  1、无效合同第36页
  2、可撤销合同第36-37页
  3、对无权处分合同效力的特别约款第37页
  4、合同解除第37-38页
  5、无因管理中的无权处分合同第38页
 (二) 我国无权处分合同效力待定制度与善意取得制度之间的衔接第38-42页
结语第42-43页
参考文献第43-45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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