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 第1-3页 |
ABSTRACT | 第3-7页 |
引言 | 第7-8页 |
第一章 经管债务人模式下对董事监督的必要性 | 第8-12页 |
第一节 经管债务人模式 | 第8-10页 |
一、经管债务人模式的利弊 | 第8页 |
二、国外重整人选任模式比较 | 第8-10页 |
三、我国破产法下的重整人选任 | 第10页 |
第二节 对董事行为进行监督的必要性 | 第10-12页 |
一、各方主体的利益冲突性 | 第10-11页 |
二、董事行为的倾向性 | 第11-12页 |
三、我国破产法现有的监督制度不够完善 | 第12页 |
第二章 以提起董事违反诚信义务之诉为监督途径 | 第12-18页 |
第一节 董事诚信义务理论的变迁 | 第12-13页 |
第二节 董事对第三人承担诚信义务的理论依据 | 第13-15页 |
一、公司治理结构内涵的发展 | 第13页 |
二、董事不当行为造成第三人损害 | 第13-14页 |
三、破产重整程序中要求董事承担诚信义务的合理性 | 第14-15页 |
第三节 提起董事违反诚信义务之诉的缺陷 | 第15-18页 |
一、判断诚信义务内容的标准不清 | 第15页 |
二、破产重整制度的特殊性使董事诚信义务的内容更加复杂 | 第15-16页 |
三、适用范围有限 | 第16-17页 |
四、商业判断原则成为有效抗辩 | 第17-18页 |
第三章 以管理人接管债务人经营为监督途径 | 第18-21页 |
第一节 以管理人接管债务人的适用情形 | 第18-21页 |
一、欺诈、不诚实、不合格或者在管理事务时债务人的重大管理失误 | 第18-19页 |
二、符合所有相关利益方的最佳利益 | 第19-21页 |
第二节 以管理人接管债务人的缺陷 | 第21页 |
第四章 以明确管理人的监督权限为监督途径 | 第21-34页 |
第一节 先行清偿 | 第22-27页 |
一、先行清偿的概念 | 第22-23页 |
二、先行清偿的利弊 | 第23页 |
三、应否先行清偿的判断标准 | 第23-26页 |
四、对先行清偿行为的监督 | 第26-27页 |
第二节 交互担保 | 第27-32页 |
一、交互担保的概念 | 第27-28页 |
二、交互担保的利弊 | 第28页 |
三、交互担保的司法实践 | 第28-31页 |
四、对交互担保行为的监督 | 第31-32页 |
第三节 洗白条款 | 第32-34页 |
一、洗白条款的概念 | 第32页 |
二、洗白条款的司法实践 | 第32-33页 |
三、对洗白条款的监督 | 第33-34页 |
第五章 以调整或撤销重整计划为监督途径 | 第34-37页 |
第一节 调整或撤销重整计划的制度 | 第34-35页 |
第二节 调整或撤销重整计划的事由 | 第35-37页 |
结论 | 第37-39页 |
参考文献 | 第39-41页 |
致谢 | 第41-42页 |
攻读学位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目录 | 第42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