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 第4-5页 |
ABSTRACT | 第5-6页 |
绪论 | 第9-12页 |
第一章 夫妻共同财产认定问题概述 | 第12-20页 |
第一节 夫妻共同财产制的价值追求 | 第12-14页 |
第二节 我国法律对夫妻共同财产范围的界定 | 第14-20页 |
一、夫妻共同财产的范围 | 第15-18页 |
二、夫妻共同债务的范围 | 第18-20页 |
第二章 夫妻共同财产的确认规则不合理 | 第20-30页 |
第一节 个人财产的婚后孳息归属不合理 | 第20-23页 |
一、现行法规定不符合婚姻共同体原则 | 第20-22页 |
二、单独认定孳息价值耗费司法资源 | 第22-23页 |
第二节 分居期间一方财产所得的归属认定不合理 | 第23-25页 |
一、不符合夫妻协力原则 | 第23-24页 |
二、加重了对债务不知情方的责任 | 第24-25页 |
第三节 家事劳动价值的属性法律并未规定 | 第25-27页 |
一、一方家事劳动体现在另一方知识产权上的财产价值 | 第25-26页 |
二、一方家事劳动体现在另一方文凭、资格证书上的财产价值 | 第26-27页 |
第四节 共同债务的推定规则存在疏漏 | 第27-30页 |
一、损害了非举债配偶一方的财产权利 | 第28-29页 |
二、对非举债配偶一方的举证责任要求过高 | 第29-30页 |
第三章 完善夫妻共同财产之认定的立法建议 | 第30-47页 |
第一节 个人财产的婚后孳息一律为共同财产 | 第30-35页 |
一、将孳息推定为共同财产符合夫妻财产制立法的价值取向 | 第30-32页 |
二、将孳息推定为共同财产符合实质公平的原则 | 第32-33页 |
三、借鉴台湾民法将孳息视为夫妻共同财产 | 第33-35页 |
第二节 完善分居期间财产归属的推定规则 | 第35-37页 |
一、分居期间一方财产所得之归属的学说探讨 | 第35-36页 |
二、根据分居原因推定属于个人财产或共同财产 | 第36-37页 |
三、根据分居时间推定属于个人财产或共同财产 | 第37页 |
第三节 家事劳动有价值但非夫妻共同财产 | 第37-42页 |
一、婚内未获得的知识产权收益不应视为共同财产 | 第38-39页 |
二、文凭、资格证书体现的财产价值无法视为共同财产 | 第39-40页 |
三、通过经济补偿制度实现对一方家事劳动价值的肯定 | 第40-42页 |
第四节 完善共同债务的推定规则 | 第42-47页 |
一、以是否用于夫妻共同生活为共同债务的认定标准 | 第42-44页 |
二、由举债一方配偶承担共同债务的举证责任 | 第44-47页 |
结语 | 第47-49页 |
参考文献 | 第49-52页 |
致谢 | 第52-53页 |
在学期间的研究成果 | 第53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