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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主体功能区规划之法律问题研究--软硬法混合治理视野

目录第1-6页
中文摘要第6-8页
ABSTRACT第8-11页
第一章 导论第11-37页
 一、选题背景与意义第11-21页
  (一) 选题现实背景第11-19页
  (二) 理论背景第19-21页
  (三) 选题的意义第21页
 二、相关概念辨析第21-26页
  (一) 主体功能区相关概念辨析第21-23页
  (二) 软硬法相关概念辨析第23-26页
 三、国内外研究现状第26-33页
  (一) 软法及经济软法研究方面第26-28页
  (二) 对区域管理及空间规划国外经验的介绍与借鉴第28-29页
  (三) 主体功能区规划创制与实施方面第29-33页
 四、研究不足之处及展望第33-34页
  (一) 研究不足第33-34页
  (二) 研究展望第34页
 五、研究思路与研究方法第34-35页
  (一) 研究思路第34-35页
  (二) 研究方法第35页
 六、可能的创新之处第35-37页
  (一) 理论工具较新第35页
  (二) 思路较新第35-36页
  (三) 相关制度构建较新第36-37页
第二章 主体功能区规划的法律定位第37-56页
 一、主体功能区规划是“法”第37-38页
 二、主体功能区规划的软法属性第38-42页
  (一) 主体功能区规划的公共政策属性第38-40页
  (二) 公共政策是软法第40-42页
 三、主体功能区规划的软法性特征第42-45页
  (一) 创制方式与制度安排富有弹性第43-44页
  (二) 创制和实施具有更高程度的协商民主性第44页
  (三) 实施方式的非国家强制性第44-45页
  (四) 效力实现的非司法中心主义第45页
 四、主体功能区规划的经济法属性第45-54页
  (一) 主体功能区规划调整对象是经济法调整对象的细化第46-47页
  (二) 主体功能区规划与经济法理念的契合第47-49页
  (三) 主体功能区规划与经济法均发挥政府与市场的合力第49-53页
  (四) 主体功能区规划与宏观调控第53-54页
 小结第54-56页
第三章 主体功能区规划的内在软法机制第56-95页
 一、主体功能区规划面临的困境呼唤软法之治第56-61页
  (一) 制度供不应求第56-57页
  (二) 硬法的缺位及自身的缺陷第57-58页
  (三) 软法之治的引入是必然趋势第58-61页
 二、基础:规划指标确立机制第61-67页
  (一) 确立指标体系的重要性第61-64页
  (二) 指标体系的内涵第64-65页
  (三) 指标体系的要求第65页
  (四) 指标体系的形成第65-67页
 三、保障:民主协商机制第67-80页
  (一) 民主协商机制的必要性第67-69页
  (二) 中央与地方之磋商机制第69-72页
  (三) 地方政府之间的横向合作机制第72-75页
  (四) 主体功能区规划与其他规划的衔接机制第75-77页
  (五) 政府主导下的公众参与机制第77-80页
 四、平衡:利益补偿机制第80-90页
  (一) 利益补偿机制存在的必要性分析第81-82页
  (二) 平衡协调机制是经济法治与软法的要求第82-83页
  (三) 西方经验第83-84页
  (四) 利益补偿机制的具体内容第84-90页
 五、动力:绩效考核机制第90-94页
  (一) 新的绩效考核机制的必要性分析第90-92页
  (二) 唯GDP理念的纠偏第92页
  (三) 绩效考核机制的具体设计第92-94页
 小结第94-95页
第四章 主体功能区规划的外部硬法保障第95-119页
 一、主体功能区规划硬法保障的必要性分析:软法机制的缺陷第95-97页
  (一) 非国家强制下的软约束第95-96页
  (二) 非司法中心的法律效力欠缺第96页
  (三) 易造成表面协商的假象第96-97页
  (四) 调整社会经济生活中成为恶法的可能性第97页
 二、主体功能区规划硬法保障的域外经验及借鉴意义第97-103页
  (一) 美国经验第98-99页
  (二) 德国经验第99-100页
  (三) 日本经验第100页
  (四) 欧盟经验第100-101页
  (五) 发展中国家经验第101-102页
  (六) 域外经验对中国主体功能区规划硬法保障的启示第102-103页
 三、主体功能区规划之硬法保障体系构想第103-109页
  (一) 宪法保障第103-104页
  (二) 主体功能区规划基本法保障第104页
  (三) 相应单行法保障第104-109页
 四、主体功能区规划混合法治理模式第109-118页
  (一) 混合法治理模式的必要性分析第109-114页
  (二) 主体功能区规划混合法治理模式构建第114-118页
 小结第118-119页
第五章 软硬法混合治理模式下的主体功能区规划法治化的实现第119-135页
 一、主体功能功能区规划法治化的目标第119-120页
  (一) 明确主体功能区规划中各主体的权利义务第119页
  (二) 明确主体功能区规划中责任追究制度第119-120页
  (三) 完善主体功能区规划中政府主体的法律监督第120页
  (四) 完善主体功能区规划中公民权利受侵犯后的法律救济第120页
 二、主体功能区规划中政府角色定位及政府公权力混合法规制第120-123页
  (一) 政府的角色定位第120-121页
  (二) 政府公权力的控制与限制:软硬法的分工与合作第121-123页
 三、主体功能区规划中的法律监督:体制内与体制外第123-128页
  (一) 体制内监督:硬法为主,软法为辅第124-127页
  (二) 体制外监督:软法为主,硬法为辅第127-128页
 四、主体功能区规划的法律责任追究:肯定式和否定式第128-131页
  (一) 主体功能区规划中引入法律责任追究的必要性第128-129页
  (二) 主体功能区规划中的法律责任形式:肯定式与否定式第129-131页
 五、主体功能区规划中的法律救济:诉讼程序与非诉程序第131-134页
  (一) 非诉程序第132页
  (二) 诉讼程序第132-134页
 小结第134-135页
结束语第135-137页
参考文献第137-151页
致谢第151-153页
攻读学位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第15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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