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 第1-8页 |
Abstract | 第8-12页 |
引言 | 第12-13页 |
1 有限合伙制度的概述 | 第13-14页 |
·有限合伙的概念 | 第13页 |
·有限合伙的法律地位和性质界定 | 第13-14页 |
·有限合伙的法律地位 | 第13-14页 |
·有限合伙的性质界定 | 第14页 |
2 有限合伙制度相关立法的比较 | 第14-20页 |
·英美法系有限合伙基本制度 | 第14-15页 |
·英国的有限合伙制度 | 第14-15页 |
·美国的有限合伙制度 | 第15页 |
·大陆法系有限合伙基本制度 | 第15-17页 |
·法国关于有限合伙制度 | 第15-16页 |
·德国关于有限合伙制度 | 第16页 |
·日本关于有限合伙制度 | 第16页 |
·我国台湾地区关于有限合伙制度 | 第16-17页 |
·有限合伙的制度创新探析 | 第17-20页 |
·有限合伙制度的法律特征 | 第17-18页 |
·有限合伙制度创新 | 第18-20页 |
3 我国有限合伙法律制度存在的问题 | 第20-27页 |
·合伙人相关概念规定的不具体 | 第20-21页 |
·关于有限合伙人人数的规定不科学 | 第20页 |
·关于有限合伙人范围的规定不明确 | 第20-21页 |
·关于有限合伙在合伙人身份认定上的不足 | 第21页 |
·有限合伙的“安全港”条款不符合社会现实 | 第21-22页 |
·有限合伙人相关权利义务规定不明确 | 第22-24页 |
·有限合伙人的竞业禁止义务没有被赋予 | 第22-23页 |
·对有限合伙企业内部的利润分配问题规定不清楚 | 第23页 |
·规定有限合伙人的权利与义务不对等 | 第23-24页 |
·有限合伙人的有限责任否认制度没有规定 | 第24页 |
·普通合伙人缺失后的规定不利于有限合伙的稳定 | 第24-25页 |
·合伙组织形态变化规定不清晰 | 第25-27页 |
·法律没有规定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之间的转换条件 | 第25页 |
·法律对于合伙企业解散情形的规定过于严苛 | 第25-26页 |
·法律并未规定有限合伙组织中哪类合伙人应享有解散权 | 第26页 |
·法律对有限合伙人财产转让方面规定不明确 | 第26-27页 |
4 我国有限合伙制度的完善 | 第27-39页 |
·法律应对有限合伙中的合伙人作出细致的界定 | 第27-29页 |
·有限合伙人入伙和资金比例有待增加 | 第27-28页 |
·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的范围应当明确规定 | 第28-29页 |
·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都需要进行身份公示 | 第29页 |
·完善有限合伙“安全港”条款 | 第29-30页 |
·明确有限合伙人的权利义务 | 第30-33页 |
·法律应当赋予有限合伙人竞业禁止义务 | 第30-31页 |
·法律应系统规定有限合伙组织的分配制度 | 第31-32页 |
·法律应确定有限合伙人权利和义务的对等性 | 第32-33页 |
·法律应明确有限合伙人的有限责任否认制度 | 第33页 |
·完善普通合伙人缺失后有限合伙的延续问题 | 第33-34页 |
·明晰有限合伙组织形式变化 | 第34-37页 |
·法律应当设定有限合伙人与普通合伙人转化的条件 | 第34-35页 |
·法律对合伙组织解散事宜应酌情规定 | 第35页 |
·法律应针对不同合伙人设定不同解散条件 | 第35-36页 |
·法律应全面规定有限合伙人财产份额转让的问题 | 第36-37页 |
·完善有限合伙立法模式 | 第37-39页 |
结语 | 第39-40页 |
参考文献 | 第40-43页 |
致谢 | 第43-44页 |
攻读硕士学位期间发表的论文 | 第44-45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