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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寿保险合同复效之研究--《保险法》第36条、第37条的理解和适用

内容提要第1-6页
引言第6-7页
一、寿险合同复效之立法根据与法律现状第7-18页
 (一) 寿险合同复效的立法根据第7-10页
 (二) 寿险合同复效的法律现状第10-18页
二、寿险合同复效的构成要件及其法律性质第18-23页
 (一) 寿险合同复效的构成要件第18-21页
 (二) 寿险合同复效的法律性质第21-23页
三、寿险合同复效与危险控制第23-27页
 (一) 寿险合同复效与危险评估第23页
 (二) 寿险合同复效与被保险人健康情况要求第23-25页
 (三) 保险费的补交第25-27页
四、寿险合同复效之立法完善第27-30页
 (一) 应在立法上明确复效时补交费用的范围第27页
 (二) 设定关于自动垫交保险费、展期定期保险和减额缴清保险的信息披露义务第27-28页
 (三) 增订关于半强性规范的判断规定第28-30页
结论第30-31页
注释第31-35页
参考文献第35-37页
后记第37-38页
论文摘要(中文)第38-41页
论文摘要(英文)第41-44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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