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网络信息传播管理
绪论 | 第1-7页 |
第一章 我国现行网络信息传播管理分析 | 第7-17页 |
第一节 事业管理单位的宏观规范和技术保障 | 第7-8页 |
第二节 依靠行政法规过滤网路信息 | 第8-12页 |
一 从“采访权”切入控制网络新闻发布 | 第8-10页 |
二 恰当的行政管理鼓励了网络信息的丰富健康 | 第10-12页 |
第三节 对网络信息传播的法制管理仍然较弱 | 第12-15页 |
一 执法坚决但缺乏对网络的科学认识 | 第13-14页 |
二 网络信息传播需要单独立法 | 第14-15页 |
第四节 整合社会力量,加强行业规范管理 | 第15-17页 |
一 行业组织的身份暧昧 | 第15-16页 |
二 缺乏共识,行业规范约束力薄弱 | 第16-17页 |
第二章 两种法系的网络传播法制管理特色 | 第17-28页 |
第一节 美国对网络传播的法制管理 | 第18-24页 |
一 宪法第一修正案在网络上的应用 | 第18-20页 |
二 “动机”是隐私权案的关键 | 第20-21页 |
三 限制不当信息传播的重要途径——有限的出版自由 | 第21-22页 |
四 传统的“知识产权”意义并未过时 | 第22-23页 |
附录: 美国IT业的行业组织 | 第23-24页 |
第二节 德国对网络传播的法制管理 | 第24-26页 |
一 清晰界定ISP责任 | 第24页 |
二 数字签名得到认可 | 第24-25页 |
三 超前的“出版物”的概念 | 第25页 |
四 司法管辖问题的解决并不圆满 | 第25-26页 |
第三节 国际通行做法 | 第26-28页 |
一 加强官方国际组织的合作势在必行 | 第26页 |
二 虚拟空间上的民间组织发挥威力 | 第26-28页 |
第三章 我国网络信息传播立法中应注意的问题 | 第28-38页 |
第一节 保护言论自由不能违反网络特性 | 第28-32页 |
一 ISP应对不良信息的传播担负相应责任 | 第29-30页 |
二 审判“名誉权”案件要尊重网络信息传播规律 | 第30-32页 |
第二节 关于ISP责任的界定 | 第32-36页 |
一 网络信息传播中牵涉到的责任问题 | 第32-33页 |
二 ISP的责任认定与量刑:重责轻罚 | 第33-36页 |
第三节 ISP应对社区文字享有知识产权 | 第36页 |
第四节 提高网络信息司法取证的专业水平 | 第36-38页 |
结论 | 第38-40页 |
参考文献 | 第40-43页 |
致谢 | 第43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