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内容摘要 | 第1-4页 |
| Abstract | 第4-6页 |
| 引言 | 第6-7页 |
| 一、关于缓刑适用的实质条件 | 第7-17页 |
| (一) 对犯罪情节的内容应作出具体明确规定 | 第7-11页 |
| (二) 对犯罪后表现的内容应作出具体明确规定 | 第11-13页 |
| (三) 应增设犯罪者个人情况的内容 | 第13-17页 |
| 二、关于缓刑的考察 | 第17-30页 |
| (一) 关于缓刑考察内容的完善 | 第17-22页 |
| (二) 关于缓刑考察主体的完善 | 第22-28页 |
| (三) 关于缓刑考察措施及程序的完善 | 第28-30页 |
| 三、关于缓刑期间重新犯罪的处理 | 第30-41页 |
| (一) 目前缓刑制度并罚规定的立法设计上,忽视了缓刑犯的漏罪与新罪、新罪的不同类型之间在社会危害性上的不同,在刑罚处罚上也没有作出与危害性相适应的从轻或从严的规定,有违罪刑相适应原则 | 第30-33页 |
| (二) 在缓刑制度的并罚规定上,与累犯、刑罚执行期间重新犯罪、假释期间重新犯罪、死缓期间重新犯罪、再犯等刑罚裁量、执行制度的规定不一致,有违法制统一原则 | 第33-38页 |
| (三) 缓刑制度并罚规定的立法完善建议 | 第38-41页 |
| 参考文献 | 第41-42页 |
| 后记 | 第42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