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言 | 第1页 |
一、我国知识产权无效程序的发展历程 | 第10-13页 |
(一) 仅对发明专利权的无效宣告提供司法审查 | 第11-12页 |
(二) 对所有专利权及商标权的无效宣告提供司法审查 | 第12-13页 |
二、我国现行知识产权无效程序的不合理性—以专利权无效程序为例 | 第13-27页 |
(一) 损害知识产权民事诉讼的效益价值 | 第14-23页 |
1. 民事诉讼效益价值的重要性 | 第14-16页 |
2. 知识产权民事诉讼效益价值的重要性 | 第16-18页 |
3. 现行知识产权无效程序对效益价值的损害 | 第18-23页 |
(二) 给学术界和司法实践带去了疑惑与尴尬 | 第23-27页 |
1. 关于专利无效诉讼性质的争议 | 第23-25页 |
2. 专利无效诉讼中法院对审查内容的困惑 | 第25-26页 |
3. 专利无效诉讼中法院判决结果的尴尬 | 第26页 |
4. 被告与诉讼利益分离带来的问题 | 第26-27页 |
三、主要发达国家及地区知识产权无效程序的制度设置 | 第27-39页 |
(一) 德国 | 第27-29页 |
(二) 法国 | 第29-31页 |
(三) 美国 | 第31-34页 |
(四) 日本 | 第34-37页 |
(五) 香港地区 | 第37-39页 |
四、我国知识产权无效程序的重构 | 第39-59页 |
(一) 对知识产权无效程序的小修小补不是长久之计 | 第39-40页 |
(二) 改革思路的理论分析 | 第40-47页 |
1. 取消行政机关无效宣告的环节 | 第40-44页 |
2. 将知识产权无效诉讼定性为民事诉讼 | 第44-47页 |
3. 遵循“无利益则无诉权”的原则 | 第47页 |
(三) 改革的具体建议—设立知识产权法院 | 第47-59页 |
1. 设立知识产权法院的必要性 | 第48-50页 |
2. 知识产权法院设立模式的构想和评价 | 第50-56页 |
3. 适合我国的理想模式选择与相应对策 | 第56-59页 |
参考文献 | 第59-61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