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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国民政府训政前期立法体制研究(1928-1937)

摘要第1-7页
Abstract第7-17页
绪论第17-22页
 一、研究对象及其意义第17-18页
 二、学术史回顾第18-20页
 三、基本思路与框架第20-22页
第一章 训政前期立法体制的建构第22-56页
 一、制度背景:从移植议会制度到改造议会制度第22-30页
  (一) 议会制度的移植与失败第22-26页
  (二) 受中国知识界关注的欧美改造议会制度新趋势第26-29页
  (三) 中国改造议会制度思潮的出现第29-30页
 二、训政前期立法体制形成的理论基础第30-41页
  (一) 孙中山的宪政思想第30-36页
  (二) 胡汉民等国民党人的立法建制思想第36-41页
 三、训政前期立法体制的形成过程第41-53页
  (一) 国民政府初建时期的立法体制建设第41-43页
  (二) 训政前期立法体制的建立第43-50页
  (三) 训政前期立法体制的特点第50-53页
 四、训政前期立法成果评述第53-56页
  (一) 在形式上建立了完整的六法体系第53-55页
  (二) 较快的立法速度和较多的立法数量构成了立法高效性第55页
  (三) 较为精良的立法技术值得为当代中国法律发展所借鉴第55-56页
第二章 训政前期立法主体结构分解第56-105页
 一、制定法律的立法主体第58-76页
  (一) 立法院:专任立法主体第58-69页
  (二) 中央政治会议:国家立法活动的实际控制主体第69-73页
  (三) 国民党最高权力机关:立法政策的决定主体第73-76页
 二、次级立法主体:行政院、监察院、考试院及司法院以及院以下各部会第76-84页
  (一) 行政院及所属各部委第77-81页
  (二) 司法院及所属机构第81-82页
  (三) 监察院及所属机构第82-83页
  (四) 考试院及所属机构第83-84页
 三、具有特定身份的个人:对立法的直接影响主体第84-90页
  (一) 国民政府主席:具有形式意义的程序性立法主体第84-86页
  (二) 立法院院长:法律制定机关的领导者第86-88页
  (三) 立法委员:法律制定的执行者第88-90页
 四、地方立法主体第90-103页
  (一) 各类组织法框架下的地方立法主体第90-102页
  (二) 非法定的立法主体:特定的军事机关第102-103页
 五、训政前期立法主体结构的特点第103-105页
  (一) 立法主体的构成中缺乏民意机关的实质因素第103页
  (二) 关于立法主体的法律规定与实际运行相脱离第103-104页
  (三) 立法主体的职权、产生方法等因政策或法律多变而处于不稳定状态第104页
  (四) 政治权力斗争影响到立法主体相关制度的完善,并导致制度的缺陷第104-105页
第三章 训政前期立法权限划分辨析第105-158页
 一、国民党内部立法主体的立法权配置第106-116页
  (一) 党内立法主体立法权限的有关规定第107-109页
  (二) 党内立法主体的实际运作第109-116页
 二、中政会与立法院的立法权限划分第116-126页
  (一) 立法院的立法权限第116-120页
  (二) 中政会与立法院之间的关系第120-126页
 三、立法院与其他各院、部、会之间的关系:法律与命令第126-140页
  (一) 条例的模糊定位第128-129页
  (二) 命令——规则、规章、细则等其他规范性法律文件的权限第129-136页
  (三) 司法院法令解释权第136-138页
  (四) 军事机关立法权第138-140页
 四、中央与地方的权限划分第140-157页
  (一) 中央与地方权限划分的理论基础第140-142页
  (二) 中央和地方立法权限划分的制度演变第142-151页
  (三) 中央与地方立法权限划分的实际态势及评价第151-157页
 五、结论第157-158页
第四章 训政前期立法程序运行展示第158-198页
 一、民国时期对于立法程序的理论研究和早期实践第158-161页
 二、法律的制定程序:立法程序的主要表现形式第161-183页
  (一) 1925 年 7 月南京国民政府成立至 1928 年 12 月立法院成立前期间的立法程序第161-163页
  (二) 1928 年12 月立法院成立至1937 年抗战爆发时期立法程序的制度规定第163-167页
  (三) 法律制定程序的实际运作第167-179页
  (四) 小结第179-183页
 三、行政院、司法院、监察院、考试院的立法程序——命令的制定程序第183-192页
  (一) 行政院第183-187页
  (二) 司法院第187-189页
  (三) 监察院第189-190页
  (四) 考试院第190-191页
  (五) 小结第191-192页
 四、院以下各部、委的立法程序第192-194页
  (一) 内政部第192-193页
  (二) 审计部第193-194页
 五、地方立法程序第194-198页
  (一) 省政府委员会的立法程序第194-195页
  (二) 市政会议的立法程序第195-197页
  (三) 中央立法中关于地方立法的程序性规定第197-198页
第五章 训政时期立法体制的转变与发展第198-221页
 一、《五五宪草》的制定过程中关于立法体制的规定及评价第199-207页
  (一) 1934 年3 月中华民国宪法草案初稿第199-201页
  (二) 1934 年7 月中华民国宪法草案初稿审查修正案第201-203页
  (三) 1934 年10 月16 日立法院三读通过的《中华民国宪法草案》第203-204页
  (四) 1936 年5 月5 日公布的《五五宪草》第204-207页
 二、《期成宪草》中关于立法体制的设计第207-210页
  (一) 关于国民大会代表的组成第208页
  (二) 关于国民大会及议政会的会期和职权第208页
  (三) 关于立法院的地位第208-209页
  (四) 关于中央与地方立法权限的划分第209-210页
 三、政协《宪草修改原则》的立法体制第210-213页
  (一) 无形国大第210-211页
  (二) 具有议会地位的立法院第211-212页
  (三) 中央与地方的立法权限划分第212-213页
 四、《中华民国宪法》中的立法体制第213-216页
 五、1937 年以后国民政府立法体制的实际运作概述第216-221页
  (一)1937年7月至1945年8月抗战时期第216-219页
  (二) 1945 年8 月至1949 年12 月结束训政、行宪时期第219-221页
余论第221-230页
 一第221-224页
 二第224-230页
参考文献第230-237页
在读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与研究成果第237-238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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