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民事检察制的历史沿革 | 第1-10页 |
(一) 外国民事检察监督模式 | 第7-9页 |
1、 西方资本主义国家检察机关民事检察监督模式 | 第7-8页 |
2、 前苏联、东欧诸国检察机关民事检察监督模式 | 第8-9页 |
(二) 我国民事检察监督模式 | 第9-10页 |
二、 现行民事检察制度的缺陷 | 第10-15页 |
(一) 监督形式过于单一 | 第10-11页 |
(二) 监督范围的限制 | 第11-13页 |
1、 人民检察院对诉前保全裁定抗诉的,法院不予受理 | 第11页 |
2、 人民检察院对先予执行裁定抗诉的,法院不予受理 | 第11-12页 |
3、 人民检察院对破产还债程序的裁定抗诉的法院不予受理 | 第12页 |
4、 人民检察院对执行程序中的裁定抗诉的,法院不予受理 | 第12-13页 |
5、 人民检察院对未生效的判决、裁定无权抗诉 | 第13页 |
(三) 基层人民检察院没有抗诉权 | 第13-14页 |
(四) 对抗诉案件的再审法院的审级法律无明确规定 | 第14-15页 |
三、 完善民事检察制度的立法构想 | 第15-42页 |
(一) 明确执行、先予执行、破产等裁定属于检察机关监督范围 | 第15-17页 |
1、 对民事执行程序监督的必要性 | 第16-17页 |
2、 民事执行程序监督的设想 | 第17页 |
(二) 赋予检察机关对未生效裁判的抗诉权 | 第17-20页 |
(三) 明确审理抗诉案件的人民法院 | 第20-22页 |
(四) 完善民事检察监督方式 | 第22-42页 |
1、 提起诉讼 | 第22-27页 |
2、 参与诉讼 | 第27-32页 |
3、 检察意见 | 第32-36页 |
4、 纠正违法通知 | 第36-37页 |
5、 民事抗诉程序中的当事人和解 | 第37-42页 |
结束语 | 第42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