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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检察制度检讨与重构

一、 民事检察制的历史沿革第1-10页
 (一) 外国民事检察监督模式第7-9页
  1、 西方资本主义国家检察机关民事检察监督模式第7-8页
  2、 前苏联、东欧诸国检察机关民事检察监督模式第8-9页
 (二) 我国民事检察监督模式第9-10页
二、 现行民事检察制度的缺陷第10-15页
 (一) 监督形式过于单一第10-11页
 (二) 监督范围的限制第11-13页
  1、 人民检察院对诉前保全裁定抗诉的,法院不予受理第11页
  2、 人民检察院对先予执行裁定抗诉的,法院不予受理第11-12页
  3、 人民检察院对破产还债程序的裁定抗诉的法院不予受理第12页
  4、 人民检察院对执行程序中的裁定抗诉的,法院不予受理第12-13页
  5、 人民检察院对未生效的判决、裁定无权抗诉第13页
 (三) 基层人民检察院没有抗诉权第13-14页
 (四) 对抗诉案件的再审法院的审级法律无明确规定第14-15页
三、 完善民事检察制度的立法构想第15-42页
 (一) 明确执行、先予执行、破产等裁定属于检察机关监督范围第15-17页
  1、 对民事执行程序监督的必要性第16-17页
  2、 民事执行程序监督的设想第17页
 (二) 赋予检察机关对未生效裁判的抗诉权第17-20页
 (三) 明确审理抗诉案件的人民法院第20-22页
 (四) 完善民事检察监督方式第22-42页
  1、 提起诉讼第22-27页
  2、 参与诉讼第27-32页
  3、 检察意见第32-36页
  4、 纠正违法通知第36-37页
  5、 民事抗诉程序中的当事人和解第37-42页
结束语第4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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