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保险人的明确说明义务
论文摘要 | 第1-6页 |
Abstract | 第6-9页 |
引言 | 第9-11页 |
第一章 明确说明义务概述 | 第11-18页 |
一、明确说明义务的含义及法律渊源 | 第11-13页 |
二、明确说明义务的特征 | 第13-15页 |
三、明确说明义务设置的必要性 | 第15-16页 |
四、新旧《保险法》对明确说明义务的规定及变化 | 第16-18页 |
第二章 我国明确说明义务目前存在的立法缺陷 | 第18-22页 |
一、明确说明方式的规定缺失 | 第18-19页 |
二、明确说明所要达到程度的规定缺失 | 第19-20页 |
三、形式说明抑或实质说明的定性缺失 | 第20-21页 |
四、法律禁止行为明确说明必要性的规定缺失 | 第21-22页 |
第三章 完善明确说明义务立法的建议 | 第22-33页 |
一、我国可以借鉴使用大陆法系国家规定的相关内容 | 第22-23页 |
二、列举明确说明的方式及类似的兜底条款 | 第23-26页 |
三、确定明确说明为形式说明非实质说明 | 第26-28页 |
四、运用有效的审查机制保障免责条款生效后的公平 | 第28-30页 |
五、明确法律禁止行为无需格外说明 | 第30-31页 |
六、明确不产生歧义的条款只需提示无需特殊说明 | 第31-33页 |
结论 | 第33-34页 |
参考文献 | 第34-36页 |
注释 | 第36-38页 |
作者简介及科研成果 | 第38-39页 |
后记 | 第39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