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摘要 | 第4-6页 |
abstract | 第6-7页 |
引言 | 第10-11页 |
一、问题的提出 | 第11-15页 |
(一)人工智能成果实例 | 第11-13页 |
(二)发展与挑战 | 第13-15页 |
二、对人工智能成果予以著作权法调整的必要性 | 第15-21页 |
(一)人工智能成果的逐渐普及 | 第16-17页 |
(二) 对投资者利益的影响和现实产业的需求 | 第17-20页 |
1.对投资者利益的影响 | 第17-19页 |
2.满足产业需求 | 第19-20页 |
(三) 公众对人工智能成果的需求 | 第20页 |
(四) 法律空白的显现 | 第20-21页 |
三、著作权法保护人工智能成果的可行性探讨 | 第21-28页 |
(一)人工智能成果在形式上与著作权法的客体类似 | 第21-26页 |
1.表现形式 | 第21-23页 |
2. 独创性 | 第23-26页 |
(二)人工智能成果是否属于人类的智力成果——以洛克的劳动理论为视角 | 第26-28页 |
四、人工智能成果的权利归属问题 | 第28-43页 |
(一)构成人类智力成果的人工智能成果的权利归属 | 第28-31页 |
1. 程序编写者与使用者同一的 | 第30-31页 |
2. 程序编写者与程序使用者不同一的 | 第31页 |
(二)不构成人类智力成果的人工智能成果的权利归属困境 | 第31-36页 |
1. 人工智能目前不能成为著作权法上的主体 | 第32-34页 |
2. 不能成为程序设计编写者的“作品” | 第34页 |
3. 法律给予保护的现实必要性——以法经济学为视角 | 第34-36页 |
(三)国外相关立法现状 | 第36-39页 |
1.日本 | 第36页 |
2.欧盟 | 第36-37页 |
3.分析与借鉴 | 第37-39页 |
(四)可以考量的解决之道 | 第39-43页 |
1.对民法中“孳息”理论的借鉴 | 第39-40页 |
2.合同约定 | 第40-41页 |
3.登记制度 | 第41-42页 |
4.明确人工智能的法律地位 | 第42-43页 |
结语 | 第43-45页 |
参考文献 | 第45-48页 |
致谢 | 第48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