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 第1-5页 |
Abstract | 第5-8页 |
序言 | 第8-10页 |
一、程序主义法律范式的理论背景 | 第10-22页 |
(一) 程序主义法律范式的理论基石—交往理性与商谈理论 | 第11-19页 |
1. 交往理性与法律范式的转化 | 第11-15页 |
2. 商谈理论:交往的继续与延伸 | 第15-19页 |
(二) 程序主义法律范式的确立 | 第19-22页 |
1. 资产阶级形式法范式与社会福利国家实质法范式 | 第19-20页 |
2. 哈贝马斯对法律范式的新探索:程序主义法律范式 | 第20-22页 |
二、程序主义法律范式的核心—事实性与有效性的辩证综合 | 第22-35页 |
(一) 事实性与有效性内在张力的核心表现:权利 | 第23-27页 |
1. 从交往理性视角对权利概念的解读 | 第23-25页 |
2. 权利的有效性来源:基于平等商谈的相互承认 | 第25-26页 |
3. 权利的事实性保障:权利建制化过程 | 第26-27页 |
(二) 事实性与有效性内在张力的制度保障:权力 | 第27-31页 |
1. 权力的事实规范性基础:交往权力 | 第28-29页 |
2. 权力的合法有效性源泉:非正式性的“政治公共领域” | 第29-31页 |
(三) 事实性与有效性外在张力的协调机制—商谈民主 | 第31-35页 |
1. 哈贝马斯对贝克尔经验民主模式的批判 | 第31-33页 |
2. 哈贝马斯的商谈民主观 | 第33-35页 |
三、程序主义法律范式的理论价值和理论局限 | 第35-42页 |
(一) 程序主义法律范式的理论价值 | 第35-39页 |
1. 程序主义法律范式对立法的合法性证成 | 第36-37页 |
2. 程序主义法律范式对司法的合法性证成 | 第37-38页 |
3. 程序主义法律范式对守法的合法性证成 | 第38-39页 |
(二) 程序主义法律范式的理论局限 | 第39-42页 |
1. 纯粹的商谈民主程序无法确保实质正义 | 第39-41页 |
2. 合理理由之上的认可难以提供行动动机 | 第41-42页 |
四、程序主义法律范式的现实意义 | 第42-52页 |
(一) 交往权力对国家权力结构的重构 | 第42-46页 |
(二) 商谈民主对法治国家民主危机的有效回应 | 第46-48页 |
(三) 非正式性的“政治公共领域”的建构对中国法治建设的启示 | 第48-52页 |
结语 | 第52-53页 |
参考文献 | 第53-56页 |
致谢 | 第56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