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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贝马斯程序主义法律范式研究

摘要第1-5页
Abstract第5-8页
序言第8-10页
一、程序主义法律范式的理论背景第10-22页
 (一) 程序主义法律范式的理论基石—交往理性与商谈理论第11-19页
  1. 交往理性与法律范式的转化第11-15页
  2. 商谈理论:交往的继续与延伸第15-19页
 (二) 程序主义法律范式的确立第19-22页
  1. 资产阶级形式法范式与社会福利国家实质法范式第19-20页
  2. 哈贝马斯对法律范式的新探索:程序主义法律范式第20-22页
二、程序主义法律范式的核心—事实性与有效性的辩证综合第22-35页
 (一) 事实性与有效性内在张力的核心表现:权利第23-27页
  1. 从交往理性视角对权利概念的解读第23-25页
  2. 权利的有效性来源:基于平等商谈的相互承认第25-26页
  3. 权利的事实性保障:权利建制化过程第26-27页
 (二) 事实性与有效性内在张力的制度保障:权力第27-31页
  1. 权力的事实规范性基础:交往权力第28-29页
  2. 权力的合法有效性源泉:非正式性的“政治公共领域”第29-31页
 (三) 事实性与有效性外在张力的协调机制—商谈民主第31-35页
  1. 哈贝马斯对贝克尔经验民主模式的批判第31-33页
  2. 哈贝马斯的商谈民主观第33-35页
三、程序主义法律范式的理论价值和理论局限第35-42页
 (一) 程序主义法律范式的理论价值第35-39页
  1. 程序主义法律范式对立法的合法性证成第36-37页
  2. 程序主义法律范式对司法的合法性证成第37-38页
  3. 程序主义法律范式对守法的合法性证成第38-39页
 (二) 程序主义法律范式的理论局限第39-42页
  1. 纯粹的商谈民主程序无法确保实质正义第39-41页
  2. 合理理由之上的认可难以提供行动动机第41-42页
四、程序主义法律范式的现实意义第42-52页
 (一) 交往权力对国家权力结构的重构第42-46页
 (二) 商谈民主对法治国家民主危机的有效回应第46-48页
 (三) 非正式性的“政治公共领域”的建构对中国法治建设的启示第48-52页
结语第52-53页
参考文献第53-56页
致谢第56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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