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摘要 | 第1-6页 |
Abstract | 第6-10页 |
引言 | 第10-11页 |
第一部分 概述 | 第11-20页 |
一、 何谓法律精神病 | 第11-14页 |
(一) 法律精神病的概念 | 第11-13页 |
(二) 法律精神病与医学精神病辨析 | 第13-14页 |
二、 司法精神病鉴定概述 | 第14-20页 |
(一) 委托司法精神病鉴定的要求 | 第14-15页 |
(二) 司法精神病鉴定的启动 | 第15-16页 |
(三) 司法鉴定意见的评断 | 第16-20页 |
第二部分 警察掌握司法精神病学知识的必要性的体现 | 第20-40页 |
一、 推动对被鉴定人进行受审能力鉴定的进程 | 第20-24页 |
(一) 推进受审能力鉴定,可以有效避免错案冤案,防止嫌疑人伪装试图蒙混过关 | 第21-22页 |
(二) 推进受审能力鉴定,可以有效减轻公安机关的负担 | 第22-23页 |
(三) 推进受审能力鉴定,有助于保障疑患精神病人平等的对抗权利 | 第23-24页 |
二、 推动对违法精神病人进行危险性防控的进程 | 第24-28页 |
(一) 危险性防控的必要性 | 第24-25页 |
(二) 危险性评估的主要方面 | 第25-27页 |
(三) 危险性评估的主体与方法 | 第27页 |
(四) 为违法精神病人处置方案的选择提供依据 | 第27-28页 |
三、 警察掌握必要的司法精神病学知识有助于迅速侦破精神病患者涉案的案件 | 第28-40页 |
(一) 精神病患者违法的一般特点 | 第29-32页 |
(二) 警察掌握必要的精神医学知识有助于在精神病患者挟持人质案件中及时解除危机 | 第32-34页 |
(三) 警察掌握必要的司法精神病学知识有助于突破涉及性自卫能力案件的侦破窘境 | 第34-36页 |
(四) 警察掌握必要的司法精神病学知识有助于正确处理因醉酒导致的刑事案件 | 第36-38页 |
(五) 警察掌握必要的司法精神病学知识有助于解决精神损害赔偿纠纷 | 第38-40页 |
第三部分 警察如何评断司法精神病鉴定意见 | 第40-51页 |
一、 警察应当参与到司法精神病鉴定的过程中 | 第40-42页 |
(一) 在鉴定过程中须警察来解答鉴定专家的疑惑 | 第40-41页 |
(二) 警察参与到鉴定过程中可以随时观察被鉴定人 | 第41页 |
(三) 使警察更多地了解鉴定的过程 | 第41-42页 |
二、 明确精神病人刑事责任能力的评定主体 | 第42-45页 |
(一) 鉴定人在诉讼中的地位 | 第42-43页 |
(二) 警察应推动大要刑事案件进入审判程序 | 第43-45页 |
三、 了解精神病人刑事责任能力评定的标准 | 第45-48页 |
(一) 辨认能力的认定标准 | 第46-47页 |
(二) 控制能力的认定标准 | 第47-48页 |
四、 警察应拥有充分的知情权和审查权 | 第48-51页 |
(一) 警察享有知情权,鉴定人需履行释明义务 | 第48页 |
(二) 警察对鉴定意见书享有审查权 | 第48-51页 |
第四部分 警察如何推动司法精神病鉴定工作的顺利进行 | 第51-58页 |
一、 司法精神病鉴定目前存在的问题 | 第51-52页 |
(一) 司法精神病鉴定的启动制度不完善 | 第51页 |
(二) 警察承担的举证责任过重 | 第51页 |
(三) 警察在调查取证中缺乏专业指导,调查欠深入 | 第51-52页 |
二、 解决的对策 | 第52-58页 |
(一) 侦查机关继续保留鉴定的启动权,但也允许当事人享有鉴定的启动权 | 第52-53页 |
(二) 辩方承担最初的举证责任,警方则起辅助和核实的作用 | 第53页 |
(三) 警察需掌握必要的司法精神病学知识或适当邀请司法精神病学专家参与协助,有针对性地收集资料、开展调查 | 第53-58页 |
参考文献 | 第58-62页 |
致谢 | 第62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