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摘要 | 第1-5页 |
| Abstract | 第5-9页 |
| 导言 | 第9-10页 |
| 第一章 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基本概念界定 | 第10-18页 |
| 第一节 公共安全的界定 | 第10-14页 |
| 一、“不特定”是指对行为可能危害的对象的无法确定性 | 第11-12页 |
| 二、“多数人”是指行为当时可能危及的对象是3 人或以上 | 第12-13页 |
| 三、“不特定”和“多数人”之间是合取而非析取关系 | 第13-14页 |
| 第二节 危险方法的界定 | 第14-18页 |
| 一、危险方法的属性 | 第15-17页 |
| 二、危险行为只能是采用了危险方法的行为,此为唯一考量标准 | 第17-18页 |
| 第二章 实践中常见三类有争议行为的定性 | 第18-44页 |
| 第一节 交通肇事后又有肇事行为致人重伤、死亡或造成重大公私财产损失的 | 第18-23页 |
| 一、后续事故的发生不是交通肇事罪中的转化犯 | 第19-20页 |
| 二、后续事故的发生也不是“因逃逸致人死亡” | 第20-21页 |
| 三、后续事故能否认定“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关键看主观心态 | 第21-23页 |
| 第二节 危险驾驶相关问题的研究 | 第23-36页 |
| 一、危险驾驶中几组概念的辨析 | 第23-27页 |
| 二、对危险驾驶的评价——以刑法客观主义为标准 | 第27-32页 |
| 三、处理危险驾驶须注意的问题 | 第32-36页 |
| 第三节 盗窃窨井盖、消防水枪、消防栓等公共设施 | 第36-44页 |
| 一、盗窃窨井盖不能轻易认定为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 第36-41页 |
| 二、盗窃消防设施亦不能轻易认定为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 第41-43页 |
| 三、在危害结果没有发生的情况下,不能直接认定间接故意 | 第43-44页 |
| 第三章 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犯罪圈应保持一定的稳定性 | 第44-51页 |
| 第一节 现代社会的风险性质要求将公共政策作为刑法体系构造的外在参数 | 第44-45页 |
| 第二节 刑法作为保障法不能动辄随公共政策摇摆 | 第45-47页 |
| 一、刑法是保障法 | 第45页 |
| 二、公共政策对刑法影响的方式 | 第45-47页 |
| 第三节 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与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之犯罪圈的稳定化 | 第47-51页 |
| 一、危害公共安全行为在当今风险社会中的肆虐之势使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之犯罪圈有不稳定隐患 | 第47-48页 |
| 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之犯罪圈的动态变化不应被滥用 | 第48-51页 |
| 参考文献 | 第51-54页 |
| 在读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与研究成果 | 第54-55页 |
| 后记 | 第55-57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