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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若干问题研究

摘要第1-5页
Abstract第5-9页
导言第9-10页
第一章 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基本概念界定第10-18页
 第一节 公共安全的界定第10-14页
  一、“不特定”是指对行为可能危害的对象的无法确定性第11-12页
  二、“多数人”是指行为当时可能危及的对象是3 人或以上第12-13页
  三、“不特定”和“多数人”之间是合取而非析取关系第13-14页
 第二节 危险方法的界定第14-18页
  一、危险方法的属性第15-17页
  二、危险行为只能是采用了危险方法的行为,此为唯一考量标准第17-18页
第二章 实践中常见三类有争议行为的定性第18-44页
 第一节 交通肇事后又有肇事行为致人重伤、死亡或造成重大公私财产损失的第18-23页
  一、后续事故的发生不是交通肇事罪中的转化犯第19-20页
  二、后续事故的发生也不是“因逃逸致人死亡”第20-21页
  三、后续事故能否认定“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关键看主观心态第21-23页
 第二节 危险驾驶相关问题的研究第23-36页
  一、危险驾驶中几组概念的辨析第23-27页
  二、对危险驾驶的评价——以刑法客观主义为标准第27-32页
  三、处理危险驾驶须注意的问题第32-36页
 第三节 盗窃窨井盖、消防水枪、消防栓等公共设施第36-44页
  一、盗窃窨井盖不能轻易认定为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第36-41页
  二、盗窃消防设施亦不能轻易认定为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第41-43页
  三、在危害结果没有发生的情况下,不能直接认定间接故意第43-44页
第三章 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犯罪圈应保持一定的稳定性第44-51页
 第一节 现代社会的风险性质要求将公共政策作为刑法体系构造的外在参数第44-45页
 第二节 刑法作为保障法不能动辄随公共政策摇摆第45-47页
  一、刑法是保障法第45页
  二、公共政策对刑法影响的方式第45-47页
 第三节 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与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之犯罪圈的稳定化第47-51页
  一、危害公共安全行为在当今风险社会中的肆虐之势使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之犯罪圈有不稳定隐患第47-48页
  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之犯罪圈的动态变化不应被滥用第48-51页
参考文献第51-54页
在读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与研究成果第54-55页
后记第55-57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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