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程序法视角下的公共利益--从《物权法》第四十二条看我国行政征收下的公共利益

摘要第1-6页
Abstract第6-10页
前言第10-16页
 1. 问题的提出第12-13页
 2. 现有文献的梳理第13-14页
   ·首先就实体法来看第13-14页
   ·其次从程序法看第14页
 3. 基本思路和结构第14-15页
 4. 本文的研究目的和方法第15-16页
1. 公共利益实体界定现状及不足第16-23页
   ·立法界定第17-19页
     ·从我国部门法视角剖析第17-18页
     ·国外立法实践视角下的公共利益第18-19页
   ·学理对公共利益的阐释第19-23页
2. 公共利益界定从实体向程序的转型的必要性第23-27页
   ·程序的转型的学理视角第24-25页
   ·程序的转型的实践视角第25-27页
3. 我国公共利益界定正当法律程序的构建和完善第27-34页
   ·事前保障第27-29页
     ·规定公共利益认定程序第27-28页
     ·强调被征地者知情权、参与权的充分行使第28页
     ·对公共利益征地的公告的范围和方式进行扩张第28-29页
   ·事中救济第29-30页
   ·事后审查与补偿机制第30-34页
     ·事后审查机制第30-31页
     ·补偿机制第31-34页
结语第34-35页
参考文献第35-37页
后记第37-38页
致谢第38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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