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文摘要 | 第1-4页 |
Abstract | 第4-7页 |
引言 | 第7-8页 |
一、问题的提出 | 第8-15页 |
(一) 刑事和解在刑事司法实践中的运行现状 | 第8-12页 |
1. 刑事和解在刑事司法实践中悄然兴起,方兴未艾 | 第8-9页 |
2. 刑事和解的消极后果 | 第9-12页 |
(二) 建立刑事和解检察监督制度的意义 | 第12-15页 |
1. 切实保障被害人的权益得以实现 | 第12-13页 |
2. 监察和督促刑事和解的统一适用,维护司法公正 | 第13页 |
3. 遏制司法腐败和司法权力的滥用 | 第13页 |
4. 提高刑事和解处理刑事案件的效率 | 第13-14页 |
5. 保障遭到破坏的社会关系的修复质量,促进人际和谐 | 第14-15页 |
二、构建刑事和解检察监督制度的理论基础 | 第15-20页 |
(一) 法律监督理论 | 第15-17页 |
(二) 权力制衡理论 | 第17-18页 |
(三) 程序公正理念 | 第18-20页 |
三、刑事和解检察监督制度的涵义和特征 | 第20-24页 |
(一) 刑事和解检察监督制度的涵义 | 第20-22页 |
1. 刑事和解检察监督是对刑事和解实施中的全部过程所进行的监督 | 第20页 |
2. 刑事和解检察监督是一种专门性的监督 | 第20页 |
3. 刑事和解检察监督是对刑事和解事前、事中及事后的全面监督 | 第20-21页 |
4. 刑事和解检察监督以其对被害人、加害人及公共利益的全面保护、维护司法公正为基本蕴涵 | 第21-22页 |
(二) 刑事和解检察监督制度的特征 | 第22-24页 |
1. 刑事和解检察监督是国家性的法律监督,具有权威性 | 第22页 |
2. 刑事和解检察监督的主体具有唯一性 | 第22页 |
3. 刑事和解检察监督的对象具有特定性 | 第22-23页 |
4. 刑事和解检察监督的效果具有法定性 | 第23-24页 |
四、刑事和解检察监督关系的构成要素 | 第24-29页 |
(一) 承载刑事和解检察监督职能的主体 | 第24-26页 |
1. 将检察机关设置为承载刑事和解检察监督职能的主体具有价值合理性 | 第24-25页 |
2. 将检察机关设置为承载刑事和解检察监督职能的主体具有历史必然性 | 第25页 |
3. 将检察机关设置为承载刑事和解检察监督职能的主体具有现实必要性 | 第25-26页 |
(二) 刑事和解检察监督的对象 | 第26页 |
(三) 刑事和解检察监督的内容 | 第26-29页 |
1. 审查某刑事案件是否应当交付刑事和解 | 第26-27页 |
2. 审查刑事和解的条件,亲临现场或派人在场监督刑事和解过程 | 第27-28页 |
3. 对和解协议的自愿性、真实性、合法性、可行性进行审查以确定其是否有法律效力 | 第28页 |
4. 对和解协议的履行进行监督,在犯罪嫌疑人未履行协议的情况下终止和解协议的效力、恢复正常的诉讼程序 | 第28-29页 |
五、我国刑事和解检察监督制度的构建 | 第29-38页 |
(一) 构建刑事和解检察监督制度的原则 | 第29-33页 |
1. 公开原则 | 第29页 |
2. 监督刚性原则 | 第29-30页 |
3. 均衡原则 | 第30-31页 |
4. 公正与效率兼顾原则 | 第31-33页 |
(二) 刑事和解检察监督制度的具体设计构想 | 第33-38页 |
1. 第一种模式下的刑事和解检察监督的设计构想 | 第33-34页 |
2. 第二种模式下的刑事和解检察监督的设计构想 | 第34-38页 |
结语 | 第38-39页 |
参考文献 | 第39-40页 |
攻读学位期间公开发表的论文 | 第40-41页 |
详细摘要 | 第41-44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