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摘要 | 第1-5页 |
ABSTRACT | 第5-11页 |
前言 | 第11-13页 |
第一章 公司普通合伙人资格概述 | 第13-26页 |
第一节 公司普通合伙人概述 | 第13-15页 |
一、问题的提出 | 第13-14页 |
二、公司普通合伙人资格的含义 | 第14-15页 |
第二节 公司普通合伙人资格的域外立法模式考察 | 第15-19页 |
一、英美法系 | 第15-16页 |
二、大陆法系 | 第16-17页 |
三、域外立法模式之比较分析 | 第17-19页 |
第三节 我国公司普通合伙人资格的历史沿革 | 第19-26页 |
一、《公司法》修订前的立法模式 | 第19-23页 |
二、《公司法》修订后的立法模式 | 第23-26页 |
第二章 公司普通合伙人资格的法理分析 | 第26-38页 |
第一节 法律价值分析 | 第26-29页 |
一、公平与效率的博弈 | 第26-27页 |
二、立法价值分析 | 第27-29页 |
第二节 法律规范分析 | 第29-34页 |
一、公司法律规范概述 | 第29-32页 |
二、法律规范分析 | 第32-34页 |
第三节 对“禁止主义”立法模式的评析 | 第34-38页 |
一、公司普通合伙人资格与公司责任机制 | 第34-35页 |
二、公司普通合伙人资格与公司资产稳定 | 第35-37页 |
三、公司普通合伙人资格与公司控制权 | 第37-38页 |
第三章 我国公司普通合伙人资格的完善 | 第38-51页 |
第一节 赋予国有公司和上市公司普通合伙人资格之可能性 | 第38-44页 |
一、公司和股东的责任性质并不因加入合伙而发生改变 | 第39页 |
二、并不必然导致国有资产流失 | 第39-41页 |
三、并不必然对股东利益造成侵害 | 第41-43页 |
四、并不必然损害债权人的利益 | 第43-44页 |
第二节 赋予国有公司和上市公司普通合伙人资格之必要性 | 第44-48页 |
一、保证了我国民商事法律制度的统一和协调 | 第44-45页 |
二、保证了企业自主经营权的真正实现 | 第45-46页 |
三、保证了我国市场经济的发展 | 第46-48页 |
第三节 完善我国公司普通合伙人资格之建议 | 第48-51页 |
一、对《公司法》和《合伙企业法》的修改 | 第49页 |
二、完善《公司法》的相关制度 | 第49-51页 |
结语 | 第51-52页 |
参考文献 | 第52-54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