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摘要 | 第1-5页 |
ABSTRACT | 第5-10页 |
导言 | 第10-11页 |
一、破产管理人监督之必要性 | 第11-14页 |
(一) 强化对破产管理人的监督能更好地实现破产程序的公正和效率目标 | 第12-13页 |
(二) 强化对破产管理人的监督有助于破产财产的保护和增值,防范破产管理人职务犯罪 | 第13页 |
(三) 对破产管理人进行多层次的监督也是包括我国在内的各国破产实践的基本经验 | 第13-14页 |
二、确立破产管理人监督机制的基本要求 | 第14-21页 |
(一) 监督机制的有效性 | 第16-17页 |
(二) 监督机制的效益性 | 第17-19页 |
(三) 监督机制的可操作性 | 第19-21页 |
三、各国(地区)关于破产管理人监督的法律规制与模式之考察比较 | 第21-26页 |
(一) 明确破产管理人执行职务应尽善良管理人的注意义务 | 第22页 |
(二) 限制破产管理人的个人交易行为 | 第22页 |
(三) 赋予法院或其他监督主体对破产管理人的监督权 | 第22-23页 |
(四) 建立债权人会议监督人制度 | 第23-24页 |
(五) 实行破产管理人执业财产担保制度 | 第24-25页 |
(六) 明确规定破产管理人的法律贵任 | 第25-26页 |
四、我国现行破产管理人监督机制的缺陷 | 第26-31页 |
(一) 人民法院作为一元化的监督主体难以实现有效的监督效果 | 第27-28页 |
(二) 监督措施的规定高度概括且粗陋,缺乏最基本的可操作性 | 第28页 |
(三) 债权人会议监督形同虚设 | 第28-29页 |
(四) 企业行政主管部门对破产清算组的监督在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今天,显然既不合理,也显得陈旧过时 | 第29-31页 |
五、我国破产管理人监督制度的完善和建议 | 第31-42页 |
(一) 建立以人民检察院为专门、独立的破产监督人制度 | 第31-36页 |
1、具有专任性和职业性 | 第32页 |
2、有利于破产程序的公正价值目标的实现 | 第32页 |
3、有利于破产程序的效益价值目标的实现 | 第32-33页 |
4、有助于防范破产犯罪 | 第33-34页 |
5、在我国由人民检察院作为专门的破产监人具有充分的法理基础 | 第34-35页 |
6、从理念上看,人民检察院作为专门的破产监督人更多体现了破产法所具有的经济法属性 | 第35-36页 |
(二) 建立和完善破产管理人法律责任体系 | 第36-40页 |
1、进一步界定破产管理人执业义务的范围 | 第36-38页 |
2、进一步确定管理人法律责任承担方式 | 第38-40页 |
(三) 建立科学合理、权责清晰、运转有序的破产管理人监督体系 | 第40-42页 |
1、建立多元的监督体制 | 第41页 |
2、保证核心监督部门的权威性和独立性 | 第41页 |
3、加强监督体系内的协调合作 | 第41-42页 |
4、建立严密完善的法规制度 | 第42页 |
结语 | 第42-43页 |
参考文献 | 第43-45页 |
在读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与研究成果 | 第45-46页 |
后记 | 第46-47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