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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向国外送达民事或商事司法文书或司法外文书公约》评析

目录第1-8页
引言第8-10页
第一章 域外送达制度概述第10-13页
 第一节 域外送达在国际民商事诉讼中的重要意义第10-11页
 第二节 各国在域外送达领域的分歧与合作第11-13页
第二章 1965年海牙送达公约评析第13-45页
 第一节 公约的适用范围第13-21页
  一、 公约适用的人员和地域范围(Personal and territorial scope)第13-14页
  二、 “在所有民事或商事案件中,如有须递送,均应适用本公约”--存在须向国外送达的情形时公约才予以适用第14-17页
  三、 “in civil or commercial matters”--公约只适用于民商事司法文书或司法外文书的送 达第17-19页
  四、 “Judicial or extrajudicial documents”(司法或司法外文书)--公约只适用于民商事性质的司法或司法外文书的送达第19页
  五、 受送达人的地址不明时,公约不予适用第19-21页
 第二节 公约规定下的文书递送途径第21-35页
  一、 主要途径:中央机关途径第21-29页
   (一) 中央机关的任命(公约第2条和18条)第21-22页
   (二) 送达请求转交机关(the forwarding authority)第22-23页
   (三) 送达请求的执行第23-27页
   (四) 拒绝执行送达请求第27-29页
  二、 其他辅助(subsidiary)或可选择(alternative)的途径第29-35页
   (一) 关于“辅助(subsidiary)”一词第29页
   (二) 领事和外交途径(第8和第9条)第29-30页
   (三) 邮寄途径(公约 第10条a)第30-34页
   (四) 主管人员送达第34页
   (五) 通过其各自机关直接联系的途径送达文书(第11条);特殊协议(第24条和25条);其他缔约国国内法所允许的递送来自国外的文书的方法(第19条)第34-35页
 第三节 新科技手段的应用第35-40页
  一、 在公约下是否可以运用email递送文书第36-39页
   (一) 对公约规定下文书递送途径的分析第36-37页
   (二) 送达请求的执行第37-39页
  二、 在公约下是否可以运用传真递送文书第39-40页
 第四节 对被告的保护(第15条和第16条)第40-45页
  一、 在送达阶段对被告的保护第41-42页
   (一) 不能作出判决(15条第1款)第41-42页
   (二) 可以做出判决(第15条第2款)第42页
   (三) 临时性或保护性措施(第15条第3款)第42页
  二、 对上诉期间届满的救济(第16条)第42-45页
第三章 我国域外送达制度--我国对1965年海牙送达公约的加入和执行第45-52页
 第一节 文书由内向外的送达第45-50页
  一、 依国际条约规定的方式送达第45-47页
   (一) 我国对海牙送达公约的加入及执行第45-47页
   (二) 双边司法协助条约第47页
  二、 对另外六种域外送达方式的分析第47-50页
   (一) 外交途径送达第47-48页
   (二) 使领馆途径送达第48页
   (三) 向受送达人委托的诉讼代理人送达。第48-49页
   (四) 向受送达人在我国境内设立的代表机构或者有权接受送达的分支机构、业务代办人送达第49页
   (五) 邮寄送达第49-50页
   (六) 公告送达第50页
 第二节 文书由外向内送达第50-52页
结论第52-54页
参考书目第54-56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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