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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举证时限制度

一、 引言第1-9页
二、 举证时限制度的理论分析第9-17页
 (一) “客观真实”说的修正与重新定位为举证时限制度的设立提供了认识论基础第9-12页
 (二) 举证时限制度是程序安定论理论在民事诉讼制度中的体现第12-14页
 (三) 举证时限制度是民事诉讼诚实信用原则对诉讼行为约束功能的体现第14-17页
三、 国外立法关于举证时限的规定第17-24页
 (一) 德国第17-18页
 (二) 日本第18-19页
 (三) 法国第19-21页
 (四) 美国第21-22页
 (五) 小结第22-24页
四、 举证时限制度的价值分析第24-27页
 (一) 举证时限制度有利于程序公正的实现第24-25页
 (二) 举证时限制度有利于程序安定的实现第25页
 (三) 举证时限制度有利于诉讼效率的提高第25-26页
 (四) 举证时限制度有利于完善我国的诉讼程序,使诉讼机制更规范、科学第26-27页
五、 我国举证时限制度的现状及评价第27-35页
 (一) 1982年《民事诉讼法(试行)》未对举证时限作出规定第27页
 (二) 1991年《民事诉讼法》实行证据随时提出主义第27-28页
 (三) 1992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若干意见》)初步提出举证的期限问题第28页
 (四) 1998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经济审判方式改革问题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若干规定》)对举证时限未作规定第28页
 (五) 1999年最高人民法院《人民法院五年改革的纲要》对举证时限的规定第28-29页
 (六) 2001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证据规定》)对举证时限的规定第29-30页
 (七) 对我国举证时限制度的评析第30-35页
  1 、 《证据规定》作为司法解释,突破了现行《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其合法性受到质疑第31-32页
  2 、 举证时限制度尚有不完善、不科学之处第32-33页
  3 、 举证时限制度与现行的环境不适应,导致失权后果显得有些苛刻第33-35页
六、 完善举证时限制度的思路第35-39页
 (一) 从立法上确立举证时限制度第35页
 (二) 举证时限临界点的确定第35-36页
 (三) 举证时限的确定方式及期限第36-37页
 (四) 举证时限内不提供证据的法律后果第37页
 (五) “新的证据”的界定第37-38页
 (六) 相关制度的完善第38-39页
七、 结语第39-40页
参考文献第40-42页
后记第4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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