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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国际商事仲裁的司法监督

引  言第1-15页
第一章 国际商事仲裁的司法监督概述第15-24页
 第一节 国际商事仲裁的含义第15-22页
  一、 国际商事仲裁的概念与特征第15-16页
   (一) 国际商事仲裁的一般概念第15-16页
   (二) 国际商事仲裁的特征第16页
  二、 国际商事仲裁的性质第16-19页
   (一) 司法权理论第17页
   (二) 契约论第17-18页
   (三) 混合论第18页
   (四) 自治论第18-19页
  三、 国际商事仲裁和国内商事仲裁的区分第19-22页
   (一) 国际商事仲裁第20页
   (二) 国内商事仲裁第20-21页
   (三) 我国涉外商事仲裁的概念与涵义第21-22页
 第二节 国际商事仲裁司法监督的本质与特征第22-24页
  一、 国际商事仲裁司法监督的含义第22-23页
   (一) 国际商事仲裁的含义第22页
    1 、狭义的国际商事仲裁司法监督第22页
    2 、广义的国际商事仲裁司法监督第22页
   (二) 国际商事仲裁司法监督的本质第22-23页
  二、 国际商事仲裁司法监督的特征第23-24页
   (一) 司法监督具有被动性第23-24页
   (二) 司法监督具有程序性第24页
第二章 国际商事仲裁司法监督的法理基础第24-32页
 第一节 设置国际商事仲裁司法监督的法律本义第24-26页
  一、 仲裁的终极目标与司法监督的必然性第24-25页
  二、 仲裁的准司法性与司法监督的必然性第25页
  三、 仲裁价值目标的实现与司法监督的必然性第25-26页
   (一) 司法监督保证裁决的公正第25-26页
   (二) 司法监督保证意思自治原则的实现第26页
 第二节 法院对国际商事仲裁进行司法监督的必要性第26-28页
  一、 是弥补仲裁机制自身缺陷的需要第26-27页
  二、 是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第27页
  三、 是法院体现自身公正的需要第27-28页
 第三节 仲裁司法监督模式的理论及实践纷争第28-32页
  一、 全面监督论第28-29页
   (一) 全面监督论的概念第28-29页
   (二) 全面监督论的缺陷第29页
  二、 适度监督论第29-31页
   (一) 适度监督论的概念第29-30页
   (二) 适度监督的内涵第30-31页
   (三) 适度监督论的优点第31页
  三、 从英国司法监督的演变看仲裁的适度监督第31-32页
第三章 国际商事仲裁司法监督的运作模式第32-48页
 第一节 国际商事仲裁司法监督的管辖法院第32-35页
  一、 国际商事仲裁裁决作出地国法院第33页
  二、 当事人申请执行地国法院第33-34页
  三、 裁决所依据法律之国家法院第34页
  四、 内国法院的级别管辖问题第34-35页
 第二节 法院对国际商事仲裁进行司法监督的范围和方式第35-39页
  一、 对可仲裁性的审查第35-36页
  二、 对仲裁协议(条款)有效性的审查第36页
  三、 对程序公正性的审查第36-37页
  四、 对是否违背社会公共利益的审查第37-39页
 第三节 法院对国际商事仲裁进行司法监督的结果及法律效力第39-42页
  一、 对国际商事仲裁协议效力进行确认第39页
  二、 撤销国际商事仲裁裁决第39-41页
  三、 通知重新仲裁第41页
  四、 不予执行仲裁裁决第41-42页
 第四节 国际商事仲裁司法监督在各国(地区)的运作实践第42-48页
  一、 美国第42-43页
  二、 法国第43-45页
  三、 德国第45页
  四、 日本第45-46页
  五、 澳大利亚第46-47页
  六、 我国香港特别行政区第47-48页
第四章 我国对国际商事仲裁进行司法监督的立法与实践第48-66页
 第一节 我国关于国际商事仲裁司法监督的法律依据第49-51页
  一、 我国民事诉讼法第49页
  二、 我国仲裁法第49页
  三、 最高法院的有关司法解释及文件第49-50页
  四、 我国缔结和参加的有关国际公约和司法协助条约第50页
  五、 地方法院制定的司法文件第50-51页
 第二节 我国法律规定国际商事仲裁司法监督的主要内容第51-54页
  一、 确认涉外案件中的仲裁协议效力第51页
   (一) 法院对仲裁协议的司法监督具有终局性第51页
   (二) 确认涉外商事仲裁协议的管辖法院第51页
  二、 撤销涉外商事仲裁裁决第51-52页
   (一) 关于法院撤销裁决的规定第51-52页
   (二) 法院撤销裁决后的结果第52页
  三、 裁定不予执行国际商事仲裁裁决第52-54页
   (一) 关于裁定不予执行的规定第52-53页
   (二) 不予执行程序与撤销程序的区别第53-54页
  四、 通知重新仲裁第54页
 第三节 司法实践对国际商事仲裁的监督概况第54-59页
  一、 我国法院对国际商事仲裁行使宽松而审慎的司法监督第54-57页
   (一) 概括第54-56页
   (二) 对社会公共利益条款的严格控制第56-57页
  二、 司法实践中的报告制度第57-59页
   (一) 不予确认涉外仲裁协议效力的报告制度第57页
   (二) 撤销涉外仲裁裁决的报告制度第57-58页
   (三) 通知重新仲裁的报告制度第58页
   (四) 裁定不予执行涉外仲裁裁决、拒绝承认和执行外国仲裁裁决的报告制度第58-59页
 第四节 我国国际商事仲裁司法监督中的问题和缺陷第59-62页
  一、 立法的分散与不连贯性第59-60页
   (一) 缺乏一部专门的法律来调整仲裁的司法监督第59-60页
   (二) 民事诉讼法与仲裁法缺乏衔接第60页
  二、 法律规定在司法实践中缺乏可操作性第60-61页
   (一) 对司法监督的具体程序没有规定第60页
   (二) 有些规定不完整、不规范第60-61页
   (三) 有些规定与国际通行做法不符第61页
  三、 撤销程序与不予执行程序的矛盾第61-62页
   (一) 不同的管辖法院可能导致裁决结果的冲突第61-62页
   (二) 两种程序的互不关联易为当事人所利用第62页
   (三) 过度的拖延违反了仲裁的本意第62页
 第五节 完善我国国际商事仲裁司法监督的思考第62-66页
  一、 关于国际商事仲裁司法监督立法的完善第63-64页
   (一) 仲裁法应对国际商事仲裁司法监督专列一章第63页
   (二) 完善民事诉讼法相关内容并与仲裁法衔接第63页
   (三) 对撤销裁决程序与不予执行程序的重新设置第63-64页
  二、 我国法院在司法实践中应完善的方面第64-66页
   (一) 尽早出台关于国际商事仲裁司法监督的司法解释第64-65页
   (二) 法院应坚持适度监督原则第65-66页
参考文献第66-70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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