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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视频直播著作权研究--以“斗鱼案”和“凤凰转播案”为例

内容摘要第6-9页
abstract第9-11页
引言第13-14页
一、问题提出:“斗鱼案”和“凤凰转播案”第14-15页
    (一)案情简介第14页
    (二)法院的判决要旨与焦点第14-15页
二、网络视频直播的类型化第15-17页
    (一)完全独立型第15-16页
    (二)半独立型第16页
    (三)非独立型第16-17页
三、网络视频直播独创性之认定第17-25页
    (一)域外经验:独创性之认定标准第17-19页
    (二)“技能与判断”标准的适用第19-20页
    (三)网络视频直播独创性认定路径第20-25页
四、网络视频直播著作权保护及侵权判定的困难第25-32页
    (一)完全独立型:勉强适用“影视作品”第25-30页
    (二)半独立型:难以主张著作权第30-31页
    (三)非独立型:需许可第31-32页
    (四)现行法的局限性第32页
五、作为解决方案:“网播权”的创设与构造第32-42页
    (一)现行的理论争议第32-34页
    (二)创设“网播权”的合理性第34-36页
    (三)“网播权”的适用第36-38页
    (四)“网播权”的限制与例外第38-42页
六、结语第42-43页
参考文献第43-46页
致谢第46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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