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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无权处分与善意取得

摘要第1-5页
Abstract第5-8页
引言第8-9页
第一章 不同物权变动模式下无权处分与善意取得的关系第9-22页
 一、 三种不同的物权变动模式第9-13页
  (一) 债权意思主义的物权变动模式—以法国、日本为例第9-11页
  (二) 物权形式主义的物权变动模式—以德国、我国台湾地区为例第11-12页
  (三) 债权形式主义的物权变动模式—以奥地利、韩国为例第12-13页
 二、 不同物权变动模式下的无权处分与善意取得第13-22页
  (一) 不同物权变动模式中“无权处分行为”的含义第14-15页
  (二) 不同物权变动模式之下对无权处分与善意取得的认定第15-22页
第二章 关于《合同法》第 51 条的争论及对善意取得的理解第22-31页
 一、 效力待定说,以梁慧星为代表第22-25页
  (一) 无权处分合同效力待定第22-23页
  (二) 无权处分合同无效时适用善意取得第23-24页
  (三) 无权处分排除瑕疵担保的适用第24-25页
 二、 无权处分有条件有效说—以王利明为代表第25-28页
  (一) 相对人为善意且无过失,无权处分应为有效第25-26页
  (二) 无权处分合同有效时适用善意取得第26页
  (三) 不适用善意取得制度时,无权处分合同有条件的有效第26-28页
 三、 无权处分有效说—以王轶为代表第28-31页
  (一) 买受人为善意时,无权处分应为生效行为第28-29页
  (二) 相对人为恶意,不存在影响合同效力的其他障碍,无权处分合同有效第29页
  (三) 适用动产的善意取得第29-31页
第三章 对 2012 年《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中无权处分合同效力的评价及其对善意取得的影响第31-38页
 一、 “解释”第 3 条是对立法空白作出的创造性解释第31-33页
  (一) 与《合同法》第 51 条的适用范围不同第31-32页
  (二) 与“将来财产买卖合同的效力规则”合并第32-33页
 二、 “解释”第 3 条是将物权变动的效果与债权行为的效力分开判断第33-38页
  (一) 买卖合同的效力应独立于物权变动的效果来判断第33-35页
  (二) 无权处分效力待定应是物权变动的效果第35页
  (三) 无权处分合同有效时善意取得的适用第35-38页
结语第38-39页
参考文献第39-40页
致谢第40-4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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