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 第1-5页 |
Abstract | 第5-8页 |
引言 | 第8-9页 |
第一章 不同物权变动模式下无权处分与善意取得的关系 | 第9-22页 |
一、 三种不同的物权变动模式 | 第9-13页 |
(一) 债权意思主义的物权变动模式—以法国、日本为例 | 第9-11页 |
(二) 物权形式主义的物权变动模式—以德国、我国台湾地区为例 | 第11-12页 |
(三) 债权形式主义的物权变动模式—以奥地利、韩国为例 | 第12-13页 |
二、 不同物权变动模式下的无权处分与善意取得 | 第13-22页 |
(一) 不同物权变动模式中“无权处分行为”的含义 | 第14-15页 |
(二) 不同物权变动模式之下对无权处分与善意取得的认定 | 第15-22页 |
第二章 关于《合同法》第 51 条的争论及对善意取得的理解 | 第22-31页 |
一、 效力待定说,以梁慧星为代表 | 第22-25页 |
(一) 无权处分合同效力待定 | 第22-23页 |
(二) 无权处分合同无效时适用善意取得 | 第23-24页 |
(三) 无权处分排除瑕疵担保的适用 | 第24-25页 |
二、 无权处分有条件有效说—以王利明为代表 | 第25-28页 |
(一) 相对人为善意且无过失,无权处分应为有效 | 第25-26页 |
(二) 无权处分合同有效时适用善意取得 | 第26页 |
(三) 不适用善意取得制度时,无权处分合同有条件的有效 | 第26-28页 |
三、 无权处分有效说—以王轶为代表 | 第28-31页 |
(一) 买受人为善意时,无权处分应为生效行为 | 第28-29页 |
(二) 相对人为恶意,不存在影响合同效力的其他障碍,无权处分合同有效 | 第29页 |
(三) 适用动产的善意取得 | 第29-31页 |
第三章 对 2012 年《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中无权处分合同效力的评价及其对善意取得的影响 | 第31-38页 |
一、 “解释”第 3 条是对立法空白作出的创造性解释 | 第31-33页 |
(一) 与《合同法》第 51 条的适用范围不同 | 第31-32页 |
(二) 与“将来财产买卖合同的效力规则”合并 | 第32-33页 |
二、 “解释”第 3 条是将物权变动的效果与债权行为的效力分开判断 | 第33-38页 |
(一) 买卖合同的效力应独立于物权变动的效果来判断 | 第33-35页 |
(二) 无权处分效力待定应是物权变动的效果 | 第35页 |
(三) 无权处分合同有效时善意取得的适用 | 第35-38页 |
结语 | 第38-39页 |
参考文献 | 第39-40页 |
致谢 | 第40-41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