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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保险法中的如实告知义务--兼论我国保险法第17条规定的不足与完善

引言第1-10页
一、如实告知义务概述第10-15页
 (一) 如实告知义务为保险合同法所特有和固有第10-11页
 (二) “告知”与“通知”及“说明”的区别第11-12页
  1. “告知”与“通知”之区别第11页
  2. “告知”与“说明”之区别第11-12页
 (三) 如实告知义务是先合同义务第12-13页
 (四) 如实告知义务与保险合同的关系第13-15页
  1. 如实告知义务之履行并非保险合同之要约第14页
  2. 如实告知之内容并不当然构成保险合同之内容第14页
  3. 如实告知义务之履行并非保险合同之成立条件第14-15页
二、如实告知义务的主体第15-18页
 (一) 投保人第15页
 (二) 被保险人第15-16页
 (三) 投保人的代理人第16-18页
  1. 在法定代理和指定代理情形下第17页
  2. 在约定代理情形下第17-18页
 (四) 再保险分出人第18页
三、如实告知义务的履行第18-30页
 (一) 如实告知义务的履行期第18-20页
  1. 保险合同效力中止后复效时第18-19页
  2. 保险合同续约时第19-20页
  3. 保险合同内容变更时第20页
 (二) 如实告知义务的内容范围第20-26页
  1. “重要事实”范畴的确立第20-21页
  2. 重要事实判定标准之一:“客观合理的保险人”标准第21-23页
  3. 重要事实判定标准之二:“决定性影响”标准第23-26页
 (三) 如实告知义务的免除第26-30页
  1. 问题的提出:如实告知义务是否可以免除第26-27页
  2. 如实告知义务的免除事由第27-30页
四、如实告知义务的违反第30-39页
 (一) 违反如实告知义务的要件第30-34页
  1. 主观要件:投保人有过错第30-32页
  2. 客观要件:投保人有不实告知之行为第32-34页
 (二) 违反如实告知义务的法律后果第34-39页
  1. 无效主义与解约主义第34-35页
  2. 解除权的发生期间第35-36页
  3. 解除权的除斥期间第36-37页
  4. 关于保险费的返还问题第37-39页
五、对我国《保险法》第17 条的修改建议第39-43页
 (一) 应将保险人之说明义务与投保人之如实告知义务分设第39-40页
 (二) 应完善关于如实告知义务主体的规定第40页
 (三) 规定如实告知义务在一定条件下可以免除第40页
 (四) 将义务人违反如实告知义务之主观要件限于故意和重大过失第40-41页
 (五) 应确立如实告知义务之违反与保险事故之发生间的因果关系第41页
 (六) 增设关于保险人解除权的除斥期间之规定第41-43页
结语第43-44页
主要参考文献第44-47页
中文详细摘要第47-50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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