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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信息环境的“绿化”:论不实陈述人对第三人责任

内容摘要第1-6页
Abstract第6-10页
引言第10-12页
一、不实陈述责任的困境:不实陈述人对第三人责任第12-24页
 (一) 不实陈述致损的三种情形第12-15页
  1. 直接侵权的不实陈述第12-13页
  2. 订立合同当事人或合同当事人的不实陈述第13-14页
  3. 间接导致信息接受者受损的不实陈述第14-15页
 (二) 不实陈述人是否应该对第三人承担责任?第15-18页
  1. 理论界的两种观点第16页
  2. 不实陈述人理应对第三人承担责任,“雇员免责论”并无道理第16-18页
 (三) 不实陈述人对第三人责任的立法现状第18-21页
  1. 不实广告责任规则第18-19页
  2. 会计师事务所等服务机构的不实陈述责任规则第19-21页
  3. 公证、认证机构的不实陈述责任规则第21页
 (四) 不实陈述人对第三人责任立法存在的问题第21-24页
  1. 单行法规范模式存在局限第21-23页
  2. 责任定性模糊第23-24页
  3. 规定过于原则第24页
二、比较法考察:典型国家立法的介绍第24-40页
 (一) 德国法第25-29页
  1. 1900 年《德国民法典》及判例发展第25-27页
  2. 2002 年《德国民法典》第27-29页
 (二) 荷兰法第29-32页
 (三) 美国法第32-38页
  1. 不实陈述侵权责任规则的确立第32-34页
  2. 一般规则第34-37页
  3. 特别法的规定第37-38页
 (四) 制度的总结与比较第38-40页
  1. 共性:肯定不实陈述人对第三人责任第38-39页
  2. 个性:规制方式的不同第39-40页
三、我国立法的应然选择:不实陈述人对第三人侵权责任制度第40-46页
 (一) 学者的探索第40-42页
  1. 侵权责任制度第40-41页
  2. 第三人缔约过失责任制度第41页
  3. 与民法典相协调的制度第41-42页
 (二) 理性的选择:不实陈述人对第三人侵权责任制度第42-46页
  1. 美国统一的侵权责任制度与我国制度逻辑体系不符第42页
  2. 德国式的缔约过失责任存有局限第42-44页
  3. 不实陈述人对第三人侵权责任制度更加适宜第44-46页
四、法律制度的构建第46-58页
 (一) 不实陈述人对第三人侵权责任立法:一般条款+特别法第46-47页
 (二) 不实陈述人对第三人侵权责任一般条款第47-58页
  1. 侵权责任承担方式第47-49页
  2. 发布更正信息的责任构成要件第49-50页
  3. 赔偿损失、赔礼道歉的责任构成要件及免责事由第50-54页
  4. 损害赔偿范围及与直接加害人的责任分担第54-58页
结语第58-59页
致谢第59-60页
参考文献第60-6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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