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 第4-6页 |
abstract | 第6-7页 |
引言 | 第9-11页 |
一、保险合同复效的法律含义与功能 | 第11-16页 |
(一)保险合同复效在《保险法》上的含义 | 第11-12页 |
(二)保险合同复效的功能 | 第12-16页 |
二、《保险法》对复效制度的规定及存在的问题 | 第16-29页 |
(一)保险合同效力中止制度与宽限期制度 | 第16-18页 |
(二)保险合同复效的适用程序 | 第18-24页 |
(三)复效期间经过的法律效果 | 第24-25页 |
(四)复效制度与自杀条款 | 第25-26页 |
(五)关于补交保费和利息的问题 | 第26-29页 |
三、《保险法司法解释三》对复效条件的规定及存在的问题 | 第29-34页 |
(一)复效制度的适用前提 | 第29-31页 |
(二)如何理解“被保险人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 | 第31-32页 |
(三)关于“中止期间”的认定困难 | 第32-34页 |
四、保险合同复效制度的进一步完善 | 第34-37页 |
(一)我国复效制度立法模式的修改 | 第34页 |
(二)增列保险人效力中止的通知义务 | 第34页 |
(三)就《保险法司法解释三》第八条中“被保险人危险程度显著增加”做扩大解释 | 第34-35页 |
(四)“中止期间”的重新规定 | 第35页 |
(五)投保人申请复效时补交费用规定的完善 | 第35页 |
(六)保险合同复效制度条款的重新制定 | 第35-37页 |
结语 | 第37-38页 |
参考文献 | 第38-40页 |
作者简介及科研成果 | 第40-41页 |
后记 | 第41-42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