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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未成年受害者适用“过失相抵”制度的研究

摘要第1-4页
ABSTRACT第4-9页
引言第9页
第一章 未成年受害者适用“过失相抵”制度之概述第9-16页
 第一节 “过失相抵”制度之概述第9-14页
  一、“过失相抵”的概念第9-11页
  二、“过失相抵”的特征第11-12页
  三、“过失相抵”的构成要件第12-14页
   (一) 受害者必须有过错第12-13页
   (二) 受害者行为必须不当第13页
   (三) 受害者的过失行为与损害发生或扩大之间有因果联系第13页
   (四) 受害者必须具有“过失相抵能力”第13-14页
 第二节 未成年受害者适用“过失相抵”的特殊性第14-16页
  一、未成年受害者与成年受害者的区别第14-15页
  二、未成年受害者与未成年加害者的区别第15-16页
第二章 从比较法上考察“未成年受害者是否可以一律适用过失相抵制度”第16-25页
 第一节 采取肯定立场的国家第16-20页
  一、奥地利第16-17页
  二、比利时第17页
  三、英国第17-18页
  四、德国第18-19页
  五、荷兰第19页
  六、美国第19-20页
 第二节 采取否定立场的国家第20-22页
  一、意大利第20页
  二、西班牙第20-21页
  三、波兰第21-22页
 第三节 立场模糊的国家第22-25页
  一、葡萄牙第22页
  二、法国第22-23页
  三、日本第23-25页
第三章 未成年受害者“过失”的判断第25-31页
 第一节 受害者“过失”的性质第25-27页
  一、五种主要学说第25-26页
  二、对以上学说的述评第26-27页
 第二节 受害者“过失”的判断标准第27-31页
  一、“过失”的判断标准第27-28页
  二、判断受害者和加害者过失的标准是否相同之争第28-29页
  三.判定未成年受害者“过失”的标准第29-31页
第四章 关于“法定代理人违反监管义务是否可以归咎于未成年受害者”的问题考察第31-39页
 第一节 从比较法上考察法定代理人违反监管义务是否可以归咎于未成年受害者第31-36页
  一、采用“分割对待(no identification)”规则的国家第31-33页
   (一) 奥地利第31页
   (二) 比利时第31-32页
   (三) 英国第32页
   (四) 意大利第32-33页
   (五) 荷兰第33页
   (六) 瑞士第33页
  二、采用“视为同一”规则的国家第33-35页
   (一) 西班牙第33-34页
   (二) 波兰第34页
   (三) 瑞典第34-35页
   (四) 日本第35页
  三、有条件采用“视为同一”规则的国家第35-36页
 第二节 法定代理人存在监管义务违反的情况,是否可以归咎于未成年受害者理论之争第36-39页
第五章 对我国《侵权责任法》的启示第39-48页
 第一节 我国“过失相抵制度”的法律沿革第39-40页
 第二节 我国关于“未成年受害者”适用“过失相抵”的立法及司现状法第40-42页
 第三节 对相关制度的建议第42-48页
  一、未成年受害者案件中应适用“过失相抵”制度第42页
  二、具备“过失相抵能力”是未成年受害者适用该制度的条件第42-45页
  三、应采用“分割对待(no identification)”规则第45-47页
  四、应参考双方的经济实力第47-48页
参考文献第48-51页
后记第51-5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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