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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认定--以李某盗窃窨井盖案为例

摘要第1-4页
ABSTRACT第4-6页
1 引言第6-7页
2 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基本概述第7-13页
   ·以危险方法危害安全罪的概念和构成第7-10页
     ·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概念第7-8页
     ·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构成第8-10页
   ·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特征第10-13页
     ·客观方面构成的开放性第10-11页
     ·危险程度的相当性第11页
     ·法条规定的补充性第11-13页
3 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具体分析第13-19页
   ·关于过失的认定和分析第13-14页
   ·关于“其他危险方法”的的认定第14-16页
     ·“危险方法”的内涵第14-15页
     ·“危险方法”在司法实践中的具体表现第15-16页
   ·公共安全中的“公共”与“安全”第16-19页
4 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在司法实践中的认定第19-26页
   ·此罪与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比较第19页
   ·此罪与交通肇事罪的比较第19-21页
   ·此罪的几种常见的形态第21-26页
     ·驾车“碰瓷”的行为第21页
     ·私设电网的行为第21-22页
     ·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的行为第22-24页
     ·飙车的行为第24-26页
5 总结第26-27页
致谢第27-28页
参考文献第28-29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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