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 第1-5页 |
Abstract | 第5-9页 |
前言 | 第9-11页 |
第一章 民事赔偿责任优先制度的相关界定 | 第11-16页 |
·民事赔偿优先制度的确立背景及其性质 | 第11-15页 |
·民事赔偿优先制度确立的立法背景 | 第11-13页 |
·民事赔偿优先制度的性质并非“法定担保物权” | 第13-15页 |
·民事赔偿优先制度的立法比较及其启示 | 第15-16页 |
第二章 “违反本法规定”的体系效应 | 第16-21页 |
·法条的逻辑结构分析 | 第16-19页 |
·双层构成要件与法律效果的叠加 | 第16页 |
·第一层次之构成要件:“公司违反本法规定” | 第16-18页 |
·第一层次之法律效果: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和缴纳罚款、罚金的 | 第18-19页 |
·第二层之构成要件(第一层次整体),是否要求“法条竞合” | 第19-21页 |
第三章 “其财产不足以支付”不应强调其“同时性” | 第21-27页 |
·三类责任形式的确立程序“不同时” | 第21-23页 |
·三类责任的确立机制存在差异性 | 第21-22页 |
·“违反本法”行为的发生时点不一定具有同时性 | 第22页 |
·“违反本法”行为的责任确定时限不相同 | 第22页 |
·责任确定后的财产支付时点不相同 | 第22-23页 |
·责任确立后的共享机制欠缺,加剧了对“同时性”的无法判断 | 第23-24页 |
·三类责任的不同“财产支付”内涵,导致无法(不用)判断“同时性” | 第24-27页 |
·(责任)财产的认定 | 第24-25页 |
·不同责任的执行制度,已经为“民事赔偿优先”提供个保证——无需“同时 性” | 第25-27页 |
第四章 民事赔偿优先制度的关键在于救济 | 第27-36页 |
·“救济”适用的两种情形 | 第27-28页 |
·情形一:行政罚款或刑事罚金的执行方式不当与救济 | 第28-32页 |
·民事赔偿的“待确认” | 第28页 |
·行政罚款或刑事罚金执行方式的“不当”与“违法” | 第28-29页 |
·民事赔偿优先在行政法上的具体救济 | 第29-31页 |
·民事赔偿优先在刑法法上的具体救济 | 第31-32页 |
·情形二:财产保全的对抗效力 | 第32-36页 |
·财产保全的启动:坚持当事人主义 | 第33页 |
·财产保全的条件 | 第33-34页 |
·财产保全的效力 | 第34-36页 |
第五章 民事赔偿优先制度的限制:社会法勃兴 | 第36-39页 |
·职工债权 | 第36-38页 |
·为什么要劳动者权利优先 | 第36-37页 |
·为什么是“职工债权”,而非“劳动报酬权” | 第37页 |
·职工债权——该种优先制度的时间要求 | 第37-38页 |
·税收 | 第38-39页 |
第六章 民事赔偿责任优先制度:宪法性权利 | 第39-42页 |
·民事赔偿责任优先是否可以扩展至私法责任优先 | 第39-40页 |
·“没收财产”不应成为责任优先制度的考虑对象 | 第39-40页 |
·民事赔偿优先制度应该首先成为《行政处罚法》的基本制度 | 第40页 |
·民事赔偿责任优先制度符合宪法性权利的标准 | 第40-42页 |
第七章 代结论:部门法融合的体系解释 | 第42-45页 |
·公法与私法的体系融合 | 第42-43页 |
·实体法与程序法的体系融合 | 第43页 |
·法理学与部门法的体系融合 | 第43-45页 |
参考文献 | 第45-47页 |
致谢 | 第47-48页 |
个人简历 | 第48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