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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民事诉讼中的自认制度

摘要第1-6页
ABSTRACT第6-10页
引言第10-11页
第一章 自认制度概述第11-21页
 一、自认的基本含义第11-15页
  (一) 自认的定义第11-14页
  (二) 自认的性质第14-15页
 二、自认的构成要件第15-17页
  (一) 时空要件——自认必须发生在诉讼过程中第15-16页
  (二) 对象要件——自认必须针对案件的主要事实第16页
  (三) 一致性要件——双方当事人的事实主张不存在冲突第16页
  (四) 利益评价要件——自认的内容应当"不利于己"第16-17页
 三、两种特殊的自认类型第17-21页
  (一) 拟制自认第17-20页
  (二) 限制自认第20-21页
第二章 自认的制度价值第21-25页
 一、便于民商事纷争的解决第21页
 二、保护当事人的信赖利益,实现诚实信用原则第21页
 三、有助于裁判之公正第21-22页
 四、实现诉讼经济效率第22页
 五、尊重当事人的处分权第22-23页
 六、贯彻与实现辩论原则第23-25页
第三章 自认的效力分析第25-33页
 一、自认的效力第25-27页
  (一) 对法院的拘束力第25-26页
  (二) 对作出自认一方当事人的拘束力第26-27页
  (三) 对自认相对方当事人的约束力第27页
 二、自认效力的限制第27-33页
  (一) 在诉讼中无需举证证明的事实不能成为自认的对象第27-28页
  (二) 自认在人身诉讼案件中的适用范围受到限制第28页
  (三) 应当由法院依职权调查的事项不能成为自认的对象第28-29页
  (四) 共同诉讼人的自认不能产生自认的效力第29页
  (五) 已经被证明为不真实的事实不能成为自认的对象第29页
  (六) 在和解、调解中所为的妥协让步行为不属于自认行为第29-30页
  (七) 自认的撤回或者撤销第30-33页
第四章 我国自认制度的立法沿革与现状第33-42页
 一、我国自认制度的立法沿革第33-36页
  (一) 1992年《若干意见》对我国自认制度的影响第33页
  (二) 1998年《若干规定》对我国自认制度的影响第33-34页
  (三) 2002年《证据规定》对我国自认制度的影响第34-36页
 二、我国自认制度立法中存在的问题第36-39页
  (一) 对自认效力的规定前后矛盾第36-37页
  (二) 关于拟制自认规定不一致第37-38页
  (三) 自认对象不明确第38-39页
 三、我国自认制度的运行现状第39-42页
  (一) 自认制度赖以运行的制度环境不够完善第39-40页
  (二) 自认制度赖以运行的司法环境不够完善第40-42页
第五章 我国自认制度的完善建议第42-48页
 一、从宏观方面完善我国的自认制度第42-44页
  (一) 确立符合自认制度运行的制度环境第42-43页
  (二) 明确自认的价值目标第43-44页
  (三) 加强对当事人程序利益的保障第44页
 二、完善我国自认制度的具体设计第44-48页
  (一) 完善对自认效力的规定第44-45页
  (二) 确立对限制自认的规定第45-46页
  (三) 确保具体规定协调一致第46-48页
结论第48-49页
参考文献第49-5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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