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文摘要 | 第1-5页 |
Abstract | 第5-11页 |
前言 | 第11-13页 |
第1章 内地与香港相互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概述 | 第13-21页 |
第一节 内地与香港相互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的基础 | 第13-15页 |
一、法院判决承认与执行制度的基本概念 | 第13页 |
二、内地与香港相互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的基础 | 第13-15页 |
(一) 学理基础 | 第13-15页 |
(二) 法律依据 | 第15页 |
第二节 内地与香港相互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的状况及法律意义 | 第15-20页 |
一、内地与香港相互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的状况 | 第15-19页 |
(一) 内地与香港相互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现状 | 第15-17页 |
(二) 内地与香港一直未签定相关协议或安排的原因 | 第17-19页 |
二、内地与香港相互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的法律意义 | 第19-20页 |
(一) 扩展内地与香港之间的区际司法协助 | 第19页 |
(二) 避免“一事两诉”,节约司法资源 | 第19-20页 |
(三) 利于CEPA 实施中两地判决的自由流动 | 第20页 |
本章小结 | 第20-21页 |
第2章 区际间相互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的条件及模式选择 | 第21-33页 |
第一节 英美国家区(州)际相互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的条件及模式 | 第21-24页 |
一、英国 | 第21-22页 |
(一) 英国区际相互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的条件 | 第21-22页 |
(二) 英国区际相互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的模式 | 第22页 |
二、美国 | 第22-24页 |
(一) 美国州际相互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的条件 | 第22-23页 |
(二) 美国州际相互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的模式 | 第23-24页 |
第二节 我国内地与香港相互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的条件及模式选择 | 第24-32页 |
一、我国与英美国家区际间相互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存在的差异 | 第24-25页 |
(一) 法律文化的冲突影响不同 | 第24页 |
(二) 民商事管辖权的冲突不同 | 第24-25页 |
(三) 可采取的协调方式不同 | 第25页 |
二、我国内地与香港相互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的条件 | 第25-28页 |
(一) 内地对香港法院判决承认与执行的条件 | 第25-26页 |
(二) 香港对内地法院判决承认与执行的条件 | 第26-27页 |
(三) 内地与香港相互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的条件选择 | 第27-28页 |
三、我国内地与香港相互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的模式选择 | 第28-31页 |
(一) 有关内地与香港相互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模式的可行性分析 | 第28-30页 |
(二) 内地与香港相互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宜选择的模式——双边协商签署相关“安排” | 第30-31页 |
四、《安排》签署后对两地相互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的价值 | 第31-32页 |
(一) 填补内地与香港相互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的法律真空 | 第31-32页 |
(二) 推动内地与香港司法机构的互信程度 | 第32页 |
(三) 对内地与台湾间加强区际司法协助起示范性作用 | 第32页 |
(四) 消除贸易壁垒并促进CEPA 的进一步实施 | 第32页 |
本章小结 | 第32-33页 |
第3章 针对《安排》的分析 | 第33-46页 |
第一节 《安排》涉及的法律问题 | 第33-37页 |
一、适用范围 | 第33-34页 |
二、所确立的管辖权原则 | 第34-35页 |
三、“终局判决”问题 | 第35-36页 |
四、《安排》所涉及的程序问题 | 第36-37页 |
(一) 提出请求的主体 | 第36页 |
(二) 被请求法院 | 第36-37页 |
(三) 提出请求执行判决的期限 | 第37页 |
(四) 判决的执行程序 | 第37页 |
第二节 实施《安排》应注意的事项 | 第37-43页 |
一、《安排》与公共秩序保留 | 第38-40页 |
(一) 公共秩序保留制度 | 第38页 |
(二) 公共秩序保留作为内地与香港相互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的“安全阀” | 第38页 |
(三) 在实施《安排》中限制适用公共秩序保留 | 第38-40页 |
二、《安排》与保护弱者利益 | 第40-43页 |
(一) 弱者利益的定性 | 第41页 |
(二) 承认与执行外法域法院判决对弱者利益的保护 | 第41页 |
(三) 实施《安排》与保护弱者利益 | 第41-43页 |
第三节 《安排》的发展完善 | 第43-45页 |
一、《安排》有待解决的缺陷 | 第43-44页 |
(一) 未关注内地的司法公正难题 | 第43-44页 |
(二) 缺乏规制协议管辖权冲突的规范 | 第44页 |
二、在实施中完善《安排》 | 第44-45页 |
(一) 完善《安排》的不予承认与执行条款,解决司法不公正难题 | 第44-45页 |
(二) 以附件形式规定协议管辖权冲突解决机制,补充完善《安排》 | 第45页 |
本章小结 | 第45-46页 |
第4章 利用《安排》促进并深化内地与香港相互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 | 第46-54页 |
第一节 立法方面 | 第46-50页 |
一、以《安排》为基础促进内地与香港法院判决的相互承认与执行 | 第46-48页 |
(一) 利用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促进实施《安排》 | 第46-47页 |
(二) 《条例》利于《安排》在香港实施 | 第47-48页 |
二、《布鲁塞尔公约》对深化内地与香港相互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的启示 | 第48-50页 |
(一) 扩大内地与香港相互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的民商事案件范围 | 第49页 |
(二) 完善内地与香港相互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的审查程序 | 第49-50页 |
三、在《民事诉讼法》中增加区际间相互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的相关条款 | 第50页 |
第二节 司法实践方面 | 第50-53页 |
一、内地与香港法院加强判决相互承认与执行的司法协助 | 第50-51页 |
(一) 香港应建立对内地的司法信任 | 第51页 |
(二) 两地法院应加强判决相互承认与执行的司法协助 | 第51页 |
二、成立有关内地与香港相互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问题的专家小组 | 第51-53页 |
(一) 成立专家小组的原因 | 第52页 |
(二) 专家小组的组成 | 第52页 |
(三) 专家小组的职权 | 第52-53页 |
本章小结 | 第53-54页 |
结语 | 第54-55页 |
注释 | 第55-58页 |
参考文献 | 第58-63页 |
读硕期间公开发表的论文 | 第63-64页 |
致谢 | 第64-65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