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政治、法律论文--法律论文--中国法律论文--诉讼法论文--民事诉讼法论文

内地与香港相互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研究

中文摘要第1-5页
Abstract第5-11页
前言第11-13页
第1章 内地与香港相互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概述第13-21页
 第一节 内地与香港相互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的基础第13-15页
  一、法院判决承认与执行制度的基本概念第13页
  二、内地与香港相互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的基础第13-15页
   (一) 学理基础第13-15页
   (二) 法律依据第15页
 第二节 内地与香港相互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的状况及法律意义第15-20页
  一、内地与香港相互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的状况第15-19页
   (一) 内地与香港相互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现状第15-17页
   (二) 内地与香港一直未签定相关协议或安排的原因第17-19页
  二、内地与香港相互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的法律意义第19-20页
   (一) 扩展内地与香港之间的区际司法协助第19页
   (二) 避免“一事两诉”,节约司法资源第19-20页
   (三) 利于CEPA 实施中两地判决的自由流动第20页
 本章小结第20-21页
第2章 区际间相互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的条件及模式选择第21-33页
 第一节 英美国家区(州)际相互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的条件及模式第21-24页
  一、英国第21-22页
   (一) 英国区际相互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的条件第21-22页
   (二) 英国区际相互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的模式第22页
  二、美国第22-24页
   (一) 美国州际相互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的条件第22-23页
   (二) 美国州际相互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的模式第23-24页
 第二节 我国内地与香港相互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的条件及模式选择第24-32页
  一、我国与英美国家区际间相互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存在的差异第24-25页
   (一) 法律文化的冲突影响不同第24页
   (二) 民商事管辖权的冲突不同第24-25页
   (三) 可采取的协调方式不同第25页
  二、我国内地与香港相互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的条件第25-28页
   (一) 内地对香港法院判决承认与执行的条件第25-26页
   (二) 香港对内地法院判决承认与执行的条件第26-27页
   (三) 内地与香港相互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的条件选择第27-28页
  三、我国内地与香港相互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的模式选择第28-31页
   (一) 有关内地与香港相互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模式的可行性分析第28-30页
   (二) 内地与香港相互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宜选择的模式——双边协商签署相关“安排”第30-31页
  四、《安排》签署后对两地相互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的价值第31-32页
   (一) 填补内地与香港相互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的法律真空第31-32页
   (二) 推动内地与香港司法机构的互信程度第32页
   (三) 对内地与台湾间加强区际司法协助起示范性作用第32页
   (四) 消除贸易壁垒并促进CEPA 的进一步实施第32页
 本章小结第32-33页
第3章 针对《安排》的分析第33-46页
 第一节 《安排》涉及的法律问题第33-37页
  一、适用范围第33-34页
  二、所确立的管辖权原则第34-35页
  三、“终局判决”问题第35-36页
  四、《安排》所涉及的程序问题第36-37页
   (一) 提出请求的主体第36页
   (二) 被请求法院第36-37页
   (三) 提出请求执行判决的期限第37页
   (四) 判决的执行程序第37页
 第二节 实施《安排》应注意的事项第37-43页
  一、《安排》与公共秩序保留第38-40页
   (一) 公共秩序保留制度第38页
   (二) 公共秩序保留作为内地与香港相互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的“安全阀”第38页
   (三) 在实施《安排》中限制适用公共秩序保留第38-40页
  二、《安排》与保护弱者利益第40-43页
   (一) 弱者利益的定性第41页
   (二) 承认与执行外法域法院判决对弱者利益的保护第41页
   (三) 实施《安排》与保护弱者利益第41-43页
 第三节 《安排》的发展完善第43-45页
  一、《安排》有待解决的缺陷第43-44页
   (一) 未关注内地的司法公正难题第43-44页
   (二) 缺乏规制协议管辖权冲突的规范第44页
  二、在实施中完善《安排》第44-45页
   (一) 完善《安排》的不予承认与执行条款,解决司法不公正难题第44-45页
   (二) 以附件形式规定协议管辖权冲突解决机制,补充完善《安排》第45页
 本章小结第45-46页
第4章 利用《安排》促进并深化内地与香港相互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第46-54页
 第一节 立法方面第46-50页
  一、以《安排》为基础促进内地与香港法院判决的相互承认与执行第46-48页
   (一) 利用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促进实施《安排》第46-47页
   (二) 《条例》利于《安排》在香港实施第47-48页
  二、《布鲁塞尔公约》对深化内地与香港相互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的启示第48-50页
   (一) 扩大内地与香港相互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的民商事案件范围第49页
   (二) 完善内地与香港相互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的审查程序第49-50页
  三、在《民事诉讼法》中增加区际间相互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的相关条款第50页
 第二节 司法实践方面第50-53页
  一、内地与香港法院加强判决相互承认与执行的司法协助第50-51页
   (一) 香港应建立对内地的司法信任第51页
   (二) 两地法院应加强判决相互承认与执行的司法协助第51页
  二、成立有关内地与香港相互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问题的专家小组第51-53页
   (一) 成立专家小组的原因第52页
   (二) 专家小组的组成第52页
   (三) 专家小组的职权第52-53页
 本章小结第53-54页
结语第54-55页
注释第55-58页
参考文献第58-63页
读硕期间公开发表的论文第63-64页
致谢第64-65页

论文共65页,点击 下载论文
上一篇:国际反倾销措施滥用法律规制研究--以WTO《反倾销协议》价值取向为中心
下一篇:体育纠纷的有效解决机制——体育仲裁的研究